113302827342755727/2025-194192
市文广旅体局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66-2025-0001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2025-11-05
2025-11-03
面向社会
慈文广旅体〔2025〕43号
有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实施乡村旅游“五创”行动助力新时代“千万工程”建设的通知》(浙文旅资源〔2023〕19号)《浙江省旅游景区转型提质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0号)《宁波市乡旅共富路品牌打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宁波市旅游景区转型提质行动计划(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旅游产品提质升级
(一)鼓励A级景区转型提质。鼓励已获评的A级旅游景区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导向,积极投资改建景区内项目和新业态。经市文广旅体局备案后,对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当年度完成建设并经审计后,按照工程直接费审计结算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4A级、3A级复评复核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二)高质量推进旅游厕所和旅游驿站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对创建成为国家I类、II类旅游厕所的建设主体,每家分别补助10万元、6万元。对评为省级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的分别补助12万元、6万元、2万元。此项政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鼓励企业利用慈溪青瓷、非遗、农产品、小家电等地域特色元素开发设计旅游产品和伴手礼,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奖作品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旅游商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奖励;获得宁波市级旅游商品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参加省级、宁波市级乡村旅游(民宿)伴手礼大赛获奖商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慈溪市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5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同一旅游商品不可重复奖励,此项政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过的按同比例缩减。
二、打造旅游融合特色品牌
(四)鼓励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加大“百县千碗”体验店培育提升力度,对获评省级、宁波市级“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体验店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为省级旗舰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为省级美食街区(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全省“百县千碗”菜品挑战赛中获奖作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加快“浙里千集”品牌培育,对列入“浙里千集”省级品牌名录的运营主体,持续一年且运营良好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各地利用工业、商业、农业、研学、红色元素,积极打造各类“旅游+”融合示范基地,对成功创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省中医药养生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宁波市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工业旅游。引导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或第三方在厂区、园区或旅游区域内开设购物门店、产品体验店、文化宣传馆,经各镇街、平台审核、报文广旅体局备案后,对当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000人的工业旅游点,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人的工业旅游点,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农旅共富
(七)鼓励建设特色民宿、客栈。证照齐全且报市文广旅体局备案的民宿、客栈,给予每家每间0.5万元的经营补助。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认定并营业满三个月及以上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经营的经审核后再发放50%。获评国家甲级(省白金宿)、乙级(省金宿)、丙级(省银宿)、省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5万元奖励。列入浙韵千宿创建单位的民宿,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创建为宁波五叶级、四叶级等级客栈的,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鼓励景区城镇村提质创优。获评示范景区镇、金3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宁波市乡村旅游共富示范区、示范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此项政策单一主体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九)鼓励重点旅游镇(村)探索建立集体经济形式的乡村旅游开发运营公司,聘用专业团队和职业经理人,做大做强市场导向的整体运营。加快乡村旅游运营“五百计划”迭代升级,对创建成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乡村旅游运营师、运营团队、运营示范点、运营品牌和优秀村支书等“五个一批”的,每家奖励5、10、15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强
(十)引导旅游企业品牌提升。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复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省品质饭店金桂级、银桂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复核省品质饭店金桂级、银桂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评为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鼎级、银鼎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复评复核金鼎级、银鼎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评为绿色饭店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旅游饭店,且未享受过同类奖励政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复评复核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四星级、三星级复评复核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此项政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住宿企业进限。对首次进限的住宿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
(十二)鼓励住宿企业做大做强。对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0%并达到限上住宿业营业额指标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住宿业营业额指标市平均增速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演艺消费
(十三)支持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在慈举办的国内外演唱会、文体融合表演等项目(单场演出、售票规模不低于0.3万人的或多场演出、总售票人数不低于0.8万人)的主办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慈举办单个音乐节项目(单场演出、售票人数不低于0.8万人的或多场演出、单场售票规模不低于0.5万人且总售票人数不低于1.5万人)的主办单位,给予80万元补助。此项政策单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政策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拓展旅游市场
(十四)鼓励酒店开拓会奖旅游市场。旅游企业引进慈溪市外大型会议、社会活动、展会等会奖旅游项目,并在慈溪旅游饭店住宿的,且未享受慈溪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会奖旅游奖励。引进的会奖旅游项目其主办方必须为慈溪外单位,单次最低用房量达到30间以上,且单次消费总额在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鼓励旅游企业开展线上营销。鼓励慈溪市旅游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酒店住宿、景区门票营销活动,对当年线上销售总额所付佣金,给予10%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
(十六)鼓励引进市外游客。积极鼓励我市限上住宿业酒店与省、市内外旅行社与开展合作,组织慈溪市外游客入住本市限上住宿业酒店且年客房数500间(含)以上的,给予酒店30元/间补助;年客房数1000间(含)以上的,给予50元/间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此项政策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90万元。
七、加快人才建设
(十七)鼓励涉旅企业培养高端旅游服务人才。鼓励旅行社推荐优秀导游申报各级优秀导游称号,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优秀导游称号的,在慈溪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所在旅行社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取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证书的,在慈溪市内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所在旅行社2万元、1万元。鼓励星级饭店推荐优秀服务员工申报各级优秀旅游服务人才称号,对获得“金钥匙”称号的,在慈溪星级饭店、等级民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其所在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服务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慈溪星级饭店、等级民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所在旅游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鼓励旅行社、旅游饭店、景区、等级民宿、叶级客栈、“百县千碗”体验店、旗舰店等旅游企业推荐优秀人才积极参加宁波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获得综合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游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单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游企业2万元、1.5万元、0.8万元。此项政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附则
(十八)本政策所提到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九)本政策兑现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最终奖励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额度按同比例缩减。各条政策有总额限制的,如超出总额限制,按同比例缩减。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十)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自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起,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二十一)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