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34267548D/2025-195121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轻工纺织,工业、交通/化工,工业、交通/国防工业,工业、交通/航天、航空,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发布日期:

2025-12-10

成文日期:

2025-12-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0 10:07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一、制定背景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5年慈溪市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3条,总体上与去年保持一致,以下重点对优化调整部分进行说明:

(一)强化数实深度融合。一是数字产业化方面。优化数字经济制造业政策(附件1),将增长奖励门槛从12%下调至10%,但奖励标准从1000元降低至500元;优化数字经济服务业政策(附件2),将增长奖励门槛从12%提高至15%。新增数商培育政策和数字化改造服务平台政策。二是产业数字化方面。优化数字化改造全覆盖政策(附件3),将人工智能大模型补助比例从50%调整至20%,纳入一般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补助,新增轻量化软件投入补助。优化数实融合发展政策(附件4),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三级、二级奖励从30万、15万调整为20万、10万。优化智能工厂政策(附件5),奖励对象限定为智能工厂,不再对数字化车间项目进行奖励,同时对于在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标准地上实施的智能工厂项目奖励打6折,即按照6%比例进行补助。

(二)强化产业优化升级。一是“241”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方面。新增机器人政策和未来产业政策(附件6),对列入省未来产业先导区的单位给予30万元政策补助,对列入宁波未来产业新兴企业或慈溪未来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二是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方面。优化投资奖励政策(附件8),将原政策调整为技改投资3000万元以下部分每100万元奖励4万元、3000万元以上部分每100万元奖励6万元;保留一季度投资达标奖励,且奖励门槛从1000万元提高至1500万元,对投资达到1500/3000/5000万元的项目分别奖励10/15/20万元。三是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方面。将原省、宁波“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奖励调整为慈溪市“亩均论英雄”十强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附件9)。四是“工业上楼”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方面。为提高工业集聚区外企业改造积极性,将原先仅奖励工业集聚区内改造企业调整为内外都可奖励(附件10),但区分内外标准(95元/平、48元/平)。五是工业集聚区建设方面。新增“鼓励镇(街道、园区)开展重点工业区块连片改造策划(附件11),对编制1000亩以上、1000-500亩区块的整体改造方案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六是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示范工程方面(附件12、13)。优化绿色制造政策,将绿色工厂奖励标准从6/3降低至3/2.5万元,绿色园区奖励标准提高至10万元。优化绿色技改和淘汰落后政策,将绿色技改奖励门槛从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奖励封顶从30万元下调至25万元;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政策奖励封顶从30万元下调至25万元。新增工业企业“双碳”政策,对首次取得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获评慈溪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增家电行业碳管理信息化平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主体按照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一流企业培育。一是龙头企业培育方面。优化“大优强、绿新高”政策(附件14),对“大优强”企业(即营收五亿元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其技改投资予以追加奖励。优化荣誉性奖励政策,将宁波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宁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台套奖励从20/20/5/50下调至15/15/4/35万元。二是规上规下企业培育方面。优化小升规政策(附件16),为鼓励企业提前进规,将月度进规奖励从半年度/三季度/四季度分别奖励20/15/10万元调整为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分别奖励20/15/10/2万元。新增支持我市家电企业打品牌拓市场政策(附件20),对组织我市家电企业在高速、机场等场所长期(1年及以上)进行慈溪家电整体形象展示销售的,给予组织方实际支出租赁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注意事项

1.除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审核时,认定的可奖补投入必须是实际已采购、已购置、已安装或使用且已取得发票,可奖补销售必须是实际已出售并开具发票。发票日期和收款、付款日期均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款、付款金额小于发票额时,以实际收款、付款金额为准。发票与付款、收款不能一一对应的,原则上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认定购买或销售(服务)金额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予重复认定。购置关联企业产品的,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产品价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

3.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工业上楼”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4.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等补助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5.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为加快推进数字化2.0全覆盖,鼓励企业加大数字化投入,对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的制造业企业,按70%比例享受本政策奖励,成立三年内(含)的初创型企业和高端人才及团队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创业创新项目等暂不具备实施数字化改造条件的企业除外。

四、实施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慈溪市经信局、慈溪市财政局。

解读人:吴  钢 联系电话:0574-89596642

解读人:马栋辉 联系电话:0574-6383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