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25-186455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25-02-17

成文日期:

2025-02-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25-02-17 09:44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慈溪玺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周旭(3***82199909*****3),2022年05月07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经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现工伤职工向我中心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据此,考虑到你单位可能存在已经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向你单位了解核实。因无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确认函,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本确认函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写《用人单位垫付情况回执》后加盖公章寄回我中心,如有垫付还需提供相关垫付凭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你单位不存在垫付情况,我中心将按工伤职工申请,依法依规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特此函告。

电话:0574-63938120,0574-63938148

地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2月17 日

附件:用人单位垫付情况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