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25-187659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025-03-31
2025-03-31
面向社会
委托机关: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红平
地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受委托单位:慈溪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顾雄辉
地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慈溪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附件所列的执法职权(详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机关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在对外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处理等过程中,负责承担诉讼费用、国家赔偿资金的支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并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每三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管权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五、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