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5-188026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025-04-10
2025-04-10
面向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本项临时用地已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现将审批结果公示如下:
用地单位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站前及相关工程(不含先行段)TYZQ-10标段一分部施工便道及制梁场进出口临时用地 | |||
土地位置 | 慈溪市坎墩街道 | |||
批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耕 地 | 1.8697 | 其 他 农用地 | 0.1403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0.1710 | 建设用地 | 0.0839 | |
园 地 | 0.1176 | 未利用地 | 0.0160 | |
林 地 | 0.0477 | 草 地 | 0.0211 | |
合 计 | 2.2963 | |||
批准使用期限 | 自2025年 4 月9日起至2028年4 月8 日止。 | |||
批准使用用途 | 施工便道 | |||
批准文号 | 甬资规临〔2025〕011号 | |||
使用要求 | 1. 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在上述批准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2.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物,并在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3.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 应当自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