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365B/2025-188357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5-2025-00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日期:

2025-04-22

成文日期:

2025-04-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科〔2025〕1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2 08:53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建设办经发科、慈溪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招商服务科,各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慈溪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培养软科学研究队伍,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服务决策效能,推进科技智库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慈溪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

慈溪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溪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培养软科学研究队伍,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服务决策效能,推进科技智库建设,根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政〔2010〕8号)、《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甬科政〔2021〕10号)、《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慈科〔202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是指服务我市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支撑而开展的研究。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决策咨询、政策建议、专项研究等。

第三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采取直接资助支持方式。

请下载原文:慈科〔2025〕16号.pdf

第四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万元,按项目预算总额确定资助金额,鼓励承担单位自筹,具体比例不作限制。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具体问题开展研究。

市科技局是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以及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软科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协助开展项目申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全市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主动设立、公开征集等方式,编制发布年度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一般项目可直接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第八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排名第一位,下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慈溪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究基础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5)项目申报单位应自行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编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牵头承担一项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且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排名第二、第三位)同时承担在研市级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2)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支持课题组开放式创新,鼓励课题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登录“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cxprogram)在线进行填报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原则上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评审有关规定,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评审工作规则,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从项目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项目研究工作量和项目经费测算合理性、项目申报单位行业公信力、项目申报团队研究能力和人员构成等方面开展评审工作。

项目预期发表论文情况不作为是否立项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基础、同批次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择优立项原则,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拟立项项目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财政局下达立项及经费安排文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发布后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约定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实施期限、预期成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期在立项后拨付50%,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般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以合同期限为准。

如确因不可抗力,将导致项目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重点项目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一般项目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市科技局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的,准予延期,除此之外,不予延期。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任务书内容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含延期)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结论、成果登记、诚信管理等按照《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慈科〔2024〕4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应注明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慈科〔2024〕4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