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25-188536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25-04-27

成文日期:

2025-04-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5-04-27 16:04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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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的申请人吴义辉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不认为是工伤,请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能证明吴义辉的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证据材料,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