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10C/2025-189177
慈溪市教育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科技、教育/教育
2025-05-21
2025-05-21
面向社会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招生入学(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58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持续推进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5〕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巩固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成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持续推进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有序实施招生工作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各义务段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切实规范招生秩序。
3.坚持阳光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学校按照划定的招生范围按类别分批次录取。民办学校按照免试填报志愿与电脑随机派位相结合方式录取。招生政策、计划、程序、办法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
小学段: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慈溪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保障条件需在我市入学的适龄儿童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慈溪市户籍儿童,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上年度已办理延缓入学的儿童,可直接通过“浙里办”进行报名。随迁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段:本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保障需在我市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办法和时间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符合慈溪市入学条件且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可以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也可以在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
2.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一处房产作为入学的依据。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一个县(市、区)报名并入读。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再改报宁波市其他县(市、区)。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本市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以房入学、持居住证入学方式报名就读公办学校或选择民办学校报名。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学籍注册。违规报名和录取的,不予注册学籍。
3.监护人须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分别负责核验所有在本镇(街道)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信息。信息核验不符合当地入学条件的,通知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县(市、区)或本市其他镇(街道)参加现场补报名。
4.报名时间为小学段6月3日-6月7日;初中段6月8日-6月12日。报名期间,各镇(街道)设立报名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帮助网上报名操作有困难的家长完成报名。
(四)录取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测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以“校园开放日”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
公办学校录取
公办学校实行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房产证、不动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进行分批有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房产证(不动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1.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的。
2.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的。
3.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以上3个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3个批次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超出计划未被录取的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由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为提前合理规划配置教育资源,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求学区内当年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迁入和房产证(不动产证)取得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同时,尽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产内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的,将按第三批次情况予以录取。
民办学校录取
1.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市公证处全程参与,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招生计划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计划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初中部招生计划少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招生名额从直升意愿学生中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3.小学初中为同一投资主体举办的非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历年招生过程中承诺小学直升初中并予以实施的,2020年前入学的小学生,参照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政策执行,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在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之前订有协议、约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按划定的学区范围及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进行招生,不得选择生源,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五)录取流程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 公办学校录取:
(1)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录取。
(2)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完成符合条件的学区生招生后有空余学位的,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允许本校小学部其他有直升意愿的学生升入本校初中部。
2. 民办学校录取:
(1)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民办学校学区生录取。不想直升的学生也可放弃直升,参加非本校初中招生。
(2)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少年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 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2.公办学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3.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按下列先后顺序统筹安排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1)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后的适龄儿童少年;
(2)有本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3)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4)有本市户籍,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且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市常住户籍亲属家庭,要求在亲属学区学校就读的;
(5)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一方,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6)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有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而无对应户籍的,根据各镇(街道)学额余缺情况,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4.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
5.有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统一安排入学的。
通过正常程序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故不得放弃,确有特殊原因要放弃录取资格回公办学校就读的,不再视作学区生,须由其监护人向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全面开展阳光招生专项行动
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宁波市教育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六方面重点任务。
(一)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按相关要求核定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班额,防止出现新的大校额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借读、挂靠、教育集团内学生交流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入学后实行均衡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层走班教学。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含前湾新区)招生。各地要严格按照《2025年慈溪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1)确定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强化公开招生信息。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负责制定属地招生方案,指导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各地要提前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报名对象条件、学区划分范围、录取流程、统筹安排细则等群众关心的信息,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投诉服务电话,要对招生咨询事项做到及时答复,投诉事项做到及时核查。
(三)优化招生入学服务。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流程,规范采集义务教育入学报名信息,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提升线下办理服务水平,提前明确入学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和具体要求,实现一个清单告知、一套表格填写、一个场所提交,推进“线下只进一门”。
(四)做好“长幼随学”工作。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延续原已明确的义务教育“长幼随学”(即“幼随长”)举措上,各地要持续优化“长幼随学”(即“幼随长”“长随幼”“长幼同调至一校”)人性化服务举措,努力实现多孩家庭长幼同校,切实解决多孩家庭接送孩子不便的困难。民办学校招生时,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录取、分班。经电脑随机派位的民办学校因录取学生自愿放弃而产生的空余学位,允许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已有兄(姐)在本校就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公办学校可因“长幼随学”入(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可因“长幼随学”入学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数,不得突破基准班额。
(五)规范特殊类型学校招生。经有关部门批设的体育、艺术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按原明确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特殊类型招生可以进行术科测评(即兴趣潜质素养考察),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测试。经审核同意的特殊类型招生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术科测评方式、培养方案等,录取工作完成后要按有关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示录取结果。校园足球基地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深化校园足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23〕63号)的要求实施招生。特殊类型学校的招生方案需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落实“控辍保学”工作。各地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共享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有关信息,健全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确保“零失学”。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
三、全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一)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202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为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100%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确保符合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读尽读、愿转尽转。
(二)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根据《慈溪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保障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健全“一人一案”入学工作流程,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等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适龄的视障儿童、少年到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0571-63167096),适龄的听障儿童、少年到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报名入学(0574-89134507),适龄的智力障碍儿童、少年到慈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咨询报名入学(0574-63885627)。
(三)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必须按照国家、省、宁波和慈溪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上述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执行,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当民办学校优抚对象报名人数超过单列计划数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愿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优抚优待对象子女中进行补录。
(四)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子女入学。按有关政策予以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和招生入学工作,要进一步整治义务教育学校“暗箱操作”和“掐尖招生”行为,要严格管控特定类型招生,坚决制止初中学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提前圈定小学生等违规行为;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统筹指导及全过程监管,涉及学区调整等重大事项须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二)加强政策宣传,精细工作部署。各地各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招生政策宣传与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做好网上报名的指导工作。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要大力宣传“家门口的好学校”建设成果,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中的价值与意义,帮助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规划子女成长路径,有效化解盲目择校焦虑。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家校联络机制,及时告知家长审核进度、录取结果等关键信息,主动回应家长和社会关切。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强化招生入学风险研判,稳妥处置招生入学舆情及突发事件。
(三)加强监督监管,严格违规问责。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完善招生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招生入学环节的各类违规行为。公办学校出现违规招生并查实的,要对学校负责人实行问责、严肃处理;民办学校出现违规招生并查实的,要依法依规核减当年或次年的招生计划;特定类型招生出现违规行为并查实的,要取消有关学校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镇(街道),要严肃追责。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市教育局咨询电话:63919027、63919175;举报电话:63919171。
附件:1.2025年慈溪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2.2025年慈溪市教育局及各镇(街道)招生服务联系方式
3.2025年慈溪市各镇(街道)招生现场报名服务点
慈溪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