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10C/2025-189178

发布机构:

慈溪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日期:

2025-05-21

成文日期:

2025-05-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1 11:04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民生实事。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5年教育助学两项民生实事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2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73号)和《慈溪市教育局关于持续推进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慈教〔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文件精神,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政策,按照“居住证+积分排序”实施梯度入(转)学,也可凭父母持有的慈溪房产入(转)学,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入学。

2.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政策,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3.“两为主”保障原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新生入学办法

(一)招生对象

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慈溪市外,随父母到慈溪同住并要求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招生条件

小学新生须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初一新生须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慈溪市内(不含前湾新区,下同)持有房产,但户籍未迁入我市的随迁子女,可凭父母房产证(不动产证)申请入学。

2.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在慈溪市内居住,本人或其父母一方具有《浙江省居住证》(简称居住证,下同),并在4月30日前办理好量化积分申请。居住证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所在镇(街道)与申请入学学校所在镇(街道)一致。

(三)报名办法和时间

1. 随迁子女新生招生与户籍新生招生同步进行,均实行网上

统一报名。符合慈溪市入学条件且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可以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也可以在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

2.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以房入学、持居住证入学方式报名就读公办学校或选择民办学校报名。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一处房产作为入学的依据。每名随迁子女只能选择一个县(市、区)报名并入读。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再改报宁波市其他县(市、区)。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本市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学籍注册。违规报名和录取的,不予注册学籍。

3.父母须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负责核验所有在本镇(街道)报名通道报名的随迁子女报名信息。信息核验不符合当地入学条件的,通知父母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县(市、区)或本市其他镇(街道)参加现场补报名。

4.报名时间为小学段6月3日-6月7日;初中段6月8日-6月12日。报名期间,各镇(街道)设立报名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帮助网上报名操作有困难的家长完成报名。

(四)录取办法

1.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的随迁子女,按照公民同招原则进行录取。录取办法具体见《慈溪市教育局关于持续推进义务教育阳光

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慈教〔2025〕23号)。

2.持居住证入学的随迁子女,各地在完成我市户籍和父母房产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以镇(街道)及城区为单位,根据学位分布情况,以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结合量化积分高低等因素,统筹安排入学。统筹安排顺序如下:

(1)本人和父母均持有居住证;

(2)本人和父母一方均持有居住证;

(3)本人持有居住证;

(4)父母均持有居住证;

(5)父母一方持有居住证;

同一批次类别的随迁子女则根据父母量化积分高低先后顺序(只计高的一方)进行统筹安排。具体以当年属地镇(街道)、城区发布的随迁子女新生入学实施细则为准。

三、转学政策

要求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其父母须持有我市房产或有效的居住证,向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提出转学申请。各镇(街道)、城区教育辅导中心根据省民生实事要求,做好统筹安排入学。统筹安排顺序如下:

(一)父母在现居住地持有房产的;

(二)父母在现居住地持有居住证,居住证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所在镇(街道)与申请入学学校所在镇(街道)一致。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六年级第二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不得转学。

转学申请时间:学期结束前两星期及开学前两星期。

随带材料: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电子居住证;3.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学籍信息表。

四、政策举措

(一)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转)学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确保应读尽读、应转尽转。各地在延续原已明确的义务教育“长幼随学”(即“幼随长”)举措上,要持续优化并推行“长幼随学”(即“幼随长”“长随幼”“长幼同调至一校”)人性化服务举措,努力实现多孩家庭长幼同校,切实解决多孩家庭接送孩子不便的困难。

(二)足额保障提供(入)转学公办学位。对符合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全面保障提供足额的公办学位。如果原下达的招生(转学)计划内不能全部招收的,要通过适当追加辖区公办学校招生(转学)计划和适当突破基准班额等途径予以解决,不得以学位不足、影响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创建等由拒收入(转)学对象。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学校,充分挖潜公办学校学位、规模内扩班等途径,切实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在民生实事推进过程中,各地要细化入(转)学政策,落实入(转)学的“责任链”和“工作链”,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全面推行“阳光就学”机制。各地要多层次、全方位开展随迁子女就学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实施随迁子女入(转)学信息公告制度。本着“市民化待遇、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理念”,每年提供春、秋两季转学服务,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公开入(转)学条件、办理时间、申请方式、材料清单及录取规则等关键信息。要持续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实现“政策透明、程序简便、办理高效”。同时各地要向社会公开随迁子女入(转)学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全面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随迁子女入(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教育局投诉电话:0574-63919171。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地各校要根据随迁子女的界定标准,全面复核学籍系统中随迁子女信息,确保录入数据与自动校验的数据一致,对存在差异的数据,须查明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采集并完善随迁子女父母身份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坚持“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形”,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慈溪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