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0282002977085K/2025-191013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主动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5-07-11
2025-07-11
面向社会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慈溪市吉龙电器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仪表生产线项目 | 慈溪市周巷镇芦庵公路1491号 | 慈溪市吉龙电器工贸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主要新增一个喷涂车间,主要新增生产设备为:全自动喷涂线(采用水性漆,2个喷房,每个喷房设4把自动喷枪(3用1备),烘道采用天然气供热)1条、天然气燃烧机(原项目喷塑烘干使用,原柴油改为天然气加热)2台、热洁炉1台、烘箱(电加热)1个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水帘柜更换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托慈溪市周巷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喷漆废气和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其中烟气黑度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 中干燥炉、窑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同时颗粒物、NOx、SO2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热洁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 中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同时颗粒物、NOx、SO2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喷塑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 中干燥炉、窑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同时颗粒物、NOx、SO2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气浮池渣及脱水污泥、废水处理药剂包装袋及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水性漆渣、废水性漆包装桶等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在未鉴定前,暂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本项目新增需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62吨/年、氨氮0.004吨/年、二氧化硫0.070吨/年、氮氧化物0.658吨/年。另外新增VOCs0.333吨/年、颗粒物0.100吨/年。最终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84吨/年、氨氮0.004吨/年、二氧化硫0.070吨/年、氮氧化物0.658吨/年、VOCs0.783吨/年、颗粒物1.254吨/年。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手续前,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你单位要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抄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同时,加强对水性漆、天然气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与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089065、63961742
通讯地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6楼608室(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