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5-190555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动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025-07-02
2025-07-02
面向社会
农业和农村界、戚军洋委员:
《关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设施用地的建议》和《关于保障乡村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对现代农业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问题的关注与深入调研,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设施用地的建议
(一)保障设施用地空间方面
1.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布点研究,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空间。
2.实施多田套合,系统推进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布局优化,通过实施耕地恢复、高标田建设和改造提升等工程,至2027年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形成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和现代农业生产的优质连片耕地,为现代农业生产筑牢坚实基础,2025年二季度开始至2027年,计划新增“多田套合”面积5.19万亩,累计在永农上建成高标准农田38.11万亩。高标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涉及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在项目区或镇域范围内补划平衡。
(二)采用定量不定位方式
1.关于出台管理办法及规定审批数量方面。目前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依据的政策文件为《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满足建议中提到的“可以规定设施用地的审批数量(如按1.5%比例,最高7亩审批附属设施用地)”的要求。另外,上述10号文即将到期,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及省农业农村厅正在调研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您提出的相关宝贵意见已向上反映,我市建议两部门在制定新政时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管理办法,做到既兼顾规范性、科学性,也做到合理化、人性化。在新政出台后,我市也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体制机制,研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关于农户自主选择设农地点方面。设施农业项目可以自主选择的地类较为广泛,农用地(除永农外)、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可用于设施农业建设,农户在选址时要科学处理好项目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3.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农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目前上级政策不允许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在我市多田套合方案编制过程中,将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巧妙留空留白,科学适度保留点状用地,满足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布局需求。
(三)坚持农地农用属性
1.关于规范批后监管方面。一方面,我市将继续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将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上图入库,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管理,进一步增强数字化管控。另一方面,将持续构建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管控机制,综合利用卫星遥感、铁塔视联和人工巡查举证等手段,建立“人防+技防”监测机制,确保农地农用,防止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
2.关于无需审批设农的有关情形。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落实耕林园草空间治理试点意见推进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普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254号)等有关政策,结合宁波有关指导意见,对于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按照耕地管理;耕地上种植食用菌菇等蔬菜,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耕地调查,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二、关于保障乡村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建议
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物流、休闲农业等产业是必要路径。我市高度重视农村产业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每年安排5%以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针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相关堵点问题,近期我局也积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探索破解方案,做好相关的用地供地方式探索和实践,切实保障农业产业发展所需用地。
关于代表提出的三点建议,我局认为,乡村一二三产融合用地选址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体用地项目应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城区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用地规模应统筹考虑农业农村资源规模、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目前,对于一二三产融合用地的认定以及相关政策尚未稳定。在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规定,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我局在拟定年度用地计划时,会重点分析各镇(街道)上报的农村产业建设用地项目的合规性,对前期成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相关政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保障,并积极提供用地报批服务指导。今年我局充分借鉴学习广东等地相关经验和做法,按照宁波统一部署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点状供地工作,拟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个建设地块依据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结合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进行多元化、差异性的点状供地方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6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陈晓瑾;施秧秧
联系电话:0574-63961749;0574-8959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