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案号 甬慈政复〔2024〕423号
案由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 胡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4-12-06
复议决定书

慈政复〔2024423

 

申请人: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胡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慈市监不立告202401-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行为,于202410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在慈溪市店购买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询问通知书回函。被申请人于10月8日作出答复,但未收集证人证言的证据材料。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并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31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慈溪市店涉嫌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凉拌黄瓜违法行为的举报信一封。9月23日,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凉拌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单位在美团及饿了么店铺也无冷食类食品在售。经调查,被举报单位于2024年6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凉拌黄瓜冷食类食品制售,同时在美团及饿了么平台销售。现被举报单位已在美团及饿了么平台下架上述冷食类食品,堂食也不再供应。答复人认为被举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于9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10月8日,答复人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答复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回复申请人举报,处理举报事项的程序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有理有据,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7日,申请人在饿了么店铺购买了慈溪市店销售的凉拌黄瓜一份。8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被举报单位涉嫌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凉拌黄瓜,提出了依法查处、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告知举报奖励等举报请求。9月16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9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凉拌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单位公示了美团及饿了么店铺的营业执照及小餐饮店登记证。经调查,被举报单位于2024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凉拌黄瓜冷食类食品制售,同时在美团及饿了么平台销售,共计销售凉拌黄瓜24份。现被举报单位已在美团及饿了么平台下架上述冷食类食品,堂食也不再供应。9月29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不立告202401-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主要内容为:“经我局核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确曾有凉拌黄瓜销售,当事人未设置专区或专间,取得冷食类食品的备案或许可。现商家已主动下架上述商品。鉴于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我局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它违法行为。故您的举报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奖励条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慈市监不立告202401-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询问通知书回函、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投诉信、调查笔录、现场笔录、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慈市监不立告202401-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本案中,根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被举报单位2024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凉拌黄瓜冷食类食品制售,同时在美团及饿了么平台销售,现已主动下架上述商品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不无当。关于奖励问题,《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不适用该办法举报奖励范围,被申请人据此决定对申请人不给予举报奖励,并无不妥。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了调查、期限决定、送达等相关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不立告202401-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