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662070489D/2026-195465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BCXD01—2026—0002
有效
土地
2026-07-30
2026-07-21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26〕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耕地保护相关部署,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市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二)补充耕地资金
根据甬政办发〔2025〕25号文件规定,慈溪市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三、收缴流程
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并提供票据,作为后续报批依据,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
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在全市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年底前收缴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管理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6号)废止。本通知施行前,有关事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前市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印发
请下载原文:慈政办发[2026]22号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