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662070489D/2026-195451

发布机构: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文字版)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日期:

2026-06-03

成文日期:

2026-06-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3 09:1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3号)自2015年发布以来,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有必要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 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明确了慈溪市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划分为三级:市城区中心区为一级,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城区其他区域、各街道除城区外区域和观海卫镇、逍林镇、周巷镇的中心区为二级,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慈溪市级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三级,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2.明确了前湾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划分为二级:前湾新区城区中心区为二级,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前湾新区城区中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三级,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3.对慈溪市城区、城区中心区、观海卫镇、逍林镇、周巷镇中心区及宁波前湾新区中心区的具体范围,以附件形式对界址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慈溪市全市。

(三)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1.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我市现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3号)发布至今已有十余年,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 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因此,有必要发布本文件,明确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

2.如何确定纳税人名下的土地所对应的等级和税额标准?

答:根据本文件附件《慈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部分区域界址说明》确定该土地的等级和税额标准。

3.纳税人在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发生变化后,如何正确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在电子税务局中修改土地税源信息,调整对应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在税款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新旧政策差异

1.修改部分名词表述。本文件以“城区中心区”、“城区其他区域”、“观海卫镇、逍林镇、周巷镇的中心区”分别替换慈政办发〔2015〕3号文中的“城区建成区”、“城区在建区”、“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

2.调整“慈溪市城区中心区”范围。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将文化商务区部分区域纳入“慈溪市城区中心区”范围,单位税额由9元/平方米提高至12元/平方米。

3.明确前湾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慈溪市税务局解读,联系人:罗冲,联系电话:0574-6398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