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662070489D/2026-195466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政策解读(文字版)
土地
2026-07-30
2026-07-21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
耕地开垦费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耕地保护相关部署,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我市需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与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等文件。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文件从收缴范围、收缴标准、收缴流程、资金使用、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收缴范围。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市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
2.收缴标准。一是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二是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慈溪市为300元/平方米。
3.收缴流程。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并提供票据,作为后续报批依据,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4.资金使用。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在全市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年底前收缴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5.其他事项。说明农民建房等耕地开垦费减免情形,明确实施日期、旧文件废止情况等。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慈溪市。
(三)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为贯彻落实上级耕地保护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二)针对本政策,有何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上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三)政策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何种困难,如何解决?
新旧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用地单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时对收缴费用提高产生疑问。在文件发布后,加强政策宣传,与用地单位保持沟通。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调整了收缴标准。已废止的慈政办发〔2016〕6号文件将耕地开垦费、出让用地计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统一并入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出让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划拨用地、集体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1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调整后,本通知明确耕地开垦费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共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同时,新增了补充耕地资金300元/平方米的收缴标准。
二是明确了资金使用。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用途明确为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在全市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年底前收缴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4-8959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