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慈溪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2026年10月1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本页面下方“我有建议”,将意见通过网络直接反馈;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邮编3153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蔡丽琼,联系电话:0574-63938332。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3日
慈溪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日常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慈党办〔2006〕9号)、《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23〕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日常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保障。
第三条 服务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属地管理、统筹使用”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大型活动经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日常学习、文体活动经费;
(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经费;
(四)企业退休人员重病住院、死亡慰问经费;
(五)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经费;
(六)居住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邮汇费;
(七)符合慈党办〔2006〕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使用标准
(一)购置、维修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室所需设备和器具,不超过镇(街道)当年度服务经费总额的10%。
其中购置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和器具,须事先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设备和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二)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大型活动。如组织观看红色电影、戏剧演出等,其费用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场,各村(社区)组织大型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
(三)各镇(街道)范围内开展的日常学习、文体活动,如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社会热点学习及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等,标准一般应控制在40元/人/次以下。各村(社区)组织学习等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四次。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档案袋、档案管理用品、档案数字化管理等各项开支,不超过当年度服务经费总额的20%。其中镇(街道)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电子档案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为准,纸质档案包含信息资料、资格认证资料等,标准为2元/管辖人·年;对单独装袋建库的,可另增加2元/管辖人·年。
(五)企业退休人员重病住院慰问、死亡慰问具体标准情况为:
1.重病住院慰问:对因患恶性肿瘤、脑中风、重症肝炎、重要器官移植等危重疾病住院的人员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300元/人以下;当年度多次住院的病人,原则上每年度慰问一次。
2.死亡慰问:标准为300元/人以下。
(六)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经费,包括全市聘用人员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及相关政策宣传经费,不超过当年度服务经费总额的5%。一是各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自管组长工作经费由市退管站根据工作量、管辖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引导提供志愿服务工作,确需给予补助的,按照专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0元以下,自管组长每人每月2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上述人员如属财政供养人员则不享受。二是每年用于相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经费应控制在200元/人以下。三是每年用于宣传各类相关政策的经费不得超过2元/管辖人。
退管站长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社会保障负责人兼任,专职工作人员、自管组长的工作原则上由各镇(街道)、村(社区)根据职能统筹安排,鼓励引导具备奉献精神、服务意愿的企业退休人员无偿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和自管组长。专职工作人员辖区内退休人员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配备1名,5000人以上的可再增加1名,最多不超过2名。服务室负责人原则上由村(社区)委员会主要领导兼任。另外,退管站应根据退休人员分布情况确定若干个自管组,由自管组长负责做好上传下达、走访慰问、活动组织、资格认证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量化到人发放实物、券、币等。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文件精神管理和使用专项服务经费,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各镇(街道)对服务经费的使用应设置支出明细账。村(社区)实际使用情况不定期向退休人员自管组组长通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编报、拨付和核算
第七条 经费预算编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服务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各镇(街道)管理服务站于每年9月10日前填写《镇(街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申报明细表》(附件1),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该表报送当地财政局。
其中,人数按当年8月31日前纳入镇(街道)、村(社区)资格认证后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为基数确定。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期间增减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经费在调整预算中按实进行调整。金额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确定。
第八条 经费拨付
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各镇(街道)上报的服务经费支出预算,将服务经费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汇总报送的服务经费预算分二次拨付至各镇(街道)。第一次先拨付70%服务经费,其余30%服务经费作为年度结算经费,经审核后再按实下拨。上年资金有结余的,在拨付当年服务经费时予以抵扣。
第九条 经费核算
(一)各镇(街道)财政所按财务制度规定,对服务经费作财政补助收入,实行单独记账、专项管理,具体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六个项目明细核算。
(二)各镇(街道)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上报次年支出预算情况(详见附件2),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上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上年实际收支情况(详见附件3)。
各镇(街道)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不符合使用范围和要求的费用,将在次年度经费核拨时予以扣减。服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镇(街道)、村(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预留的30%服务经费作为年度结算经费,经审核后再按实下拨。
第十二条 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费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慈溪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慈劳社险〔2006〕6号)、《慈溪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指导意见》(慈社劳险〔201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慈人社发〔2014〕111)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申报表( 年)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表( 年)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收支表( 年)
附件1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申报表
填报单位: 镇(街道)退管站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申报经费(万元) | 备注 |
1、大型活动费 | ||
2、日常学习、文体活动费 | ||
3、档案管理费 | ||
4、重病住院、死亡慰问费 | ||
(其中:重病住院慰问费) | ||
(其中:死亡慰问费) | ||
5、管理人员等工作经费 | ||
(其中:自管小组经费) | ||
6、其他(需在说明中明确) | ||
(1+2+3+4+5+6)合计 | ||
历年该专项经费结余额: 元(必须与财政报表一致) | ||
镇(街道)退管站意见(盖章): 负责人: | 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盖章): 负责人: | |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 ||
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退管站、镇(街道)财政所、市社保中心各一份
附件2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表
( 年)
乡镇(街道) | 总人数(人) | 总金额(万元) | |
社保经办机构管理 | |||
合计 | |||
社保经办 机构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
人力社保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
财政局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
本表一式三份,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3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收支表
填报单位:镇(街道)、村(社区)退管站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申报经费(万元) | 支出经费(万元) | 备注 |
1、大型活动费 | |||
2、日常学习、文体活动费 | |||
3、档案管理费 | |||
4、重病住院、死亡慰问费 | |||
(其中:重病住院慰问费) | |||
(其中:死亡慰问费) | |||
5、管理人员等工作经费 | |||
(其中:自管小组经费) | |||
6、其他(需在说明中明确) | |||
(1+2+3+4+5+6)合计 | |||
另请说明:历年该专项经费结余额: 元(必须与财政报表一致) | |||
镇(街道)退管站意见(盖章): 负责人: | 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盖章): 负责人: | ||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 |||
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退管站、镇(街道)财政所、市社保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