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02-17154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0-2002-000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发布日期:

2013-07-12

成文日期:

2002-12-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民事〔2002〕10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出具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00:00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各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

新的《宁波市殡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的出具和遗体火化工作,根据甬民发[2002]147号文件及新《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其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二、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其死亡证明,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以及无名、无主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正常死亡的,家属无异议,也可以由当地派出所委托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三、2003年1月20日以前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出具,仍按原《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原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印制下发给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死亡证明,届时必须全部收回销毁,从2003年1月2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四、市殡仪馆必须严格执行新《条例》中有关遗体火化规定,认真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公安局   慈溪市卫生局

2002年12月12日

 

 


主题词:遗体  火化  通知

抄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员会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