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02-17154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02-0001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2013-07-12
2002-12-12
面向社会
慈民事〔2002〕101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各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
新的《宁波市殡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的出具和遗体火化工作,根据甬民发[2002]147号文件及新《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其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二、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其死亡证明,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以及无名、无主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正常死亡的,家属无异议,也可以由当地派出所委托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三、2003年1月20日以前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出具,仍按原《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原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印制下发给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死亡证明,届时必须全部收回销毁,从2003年1月2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四、市殡仪馆必须严格执行新《条例》中有关遗体火化规定,认真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公安局 慈溪市卫生局
2002年12月12日
主题词:遗体 火化 通知
抄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员会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