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21-146677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布日期:

2021-11-03

成文日期:

2021-11-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出具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3 08:51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做好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的出具和遗体火化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宁波市殡葬条例》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其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二、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其死亡证明,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以及无名、无主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正常死亡的,家属无异议,也可以由当地派出所委托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三、2003年1月20日以前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出具,仍按原《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缘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印制下发给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死亡证明,届时必须全部收回销毁,从2003年1月2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符晓君  联系电话:6304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