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1-146677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021-11-03
2021-11-03
面向社会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做好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的出具和遗体火化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宁波市殡葬条例》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其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二、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其死亡证明,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以及无名、无主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正常死亡的,家属无异议,也可以由当地派出所委托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三、2003年1月20日以前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出具,仍按原《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缘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印制下发给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死亡证明,届时必须全部收回销毁,从2003年1月2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符晓君 联系电话:6304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