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10-91491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72-2010-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7-04

成文日期:

2010-08-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新镇政〔2010〕48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下发《新浦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4 00:00 信息来源:新浦镇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为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和宁波市卫生镇创建成果,进一步深化农村环境整治,全面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一个舒适、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征求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制订《新浦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村、单位、部门,希各村、单位、部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广泛宣传与贯彻落实。
  
  附:《新浦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新浦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浦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本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切实改变镇域环境面貌,长期保持一个整洁、舒适和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上级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一条 镇党委、政府对全镇环境卫生管理负总责。成立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为组长,党群副书记、宣传委员、分管工业、农业、城建、社会事业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城管、环卫、环保、卫监、防保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相关政策,研究重要环境卫生问题,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由党群副书记为主任,宣传委员为副主任,综合办、经发办、城建办、社会事业办等大办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宣传发动、情况综合、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三条 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本镇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管理制度。镇城建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业办、城管中队、环保执法中队、环卫站、卫监所、防保站配合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实施管理制度。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检查,每年至少两次以上,并要求做到分管领导具体抓。
  第五条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和一支环卫专业保洁队伍,人员可根据各村、单位规模大小及工作量予以确定。
  第六条 镇环境卫生保洁要逐步推向社会化招标承包,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卫保洁公司,使环卫保洁纳入物业公司管理。
  第七条 本镇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镇所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镇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一节 交通道路管理

  第九条 镇城管中队是交通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指导路面和路肩管理工作。
  第十条 镇环卫站对镇主要道路保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经常督促物业公司,全日制清扫主要道路,做到公路路面平整清洁,公路及留地部位长年保持无垃圾、无杂草、无堆积物。
  第十一条 镇城建办对镇主要道路实行养护、修复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镇城管队员实行8小时上路巡查制度,发现乱停放、乱设摊、乱堆放等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 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十三条 镇城管中队是镇公共场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镇公共场所管理、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环卫站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对广场、主要道路等公共场所实行15小时巡回动态保洁。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和公复地段按规定必须设置的果壳箱等卫生设施,由环卫站负责维护和添置。
  第十六条 镇城管中队负责对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等设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七条 镇农办是镇辖区内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一、二、三类河道保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镇农办督促物业公司对一、二类河道进行专人保洁,三类河道由各行政村专人保洁。
   第十九条 河道保洁的总要求为“河面无杂草、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河岸无垃圾”。
  第二十条 村与村之间交界河道的保洁责任可按涉河岸线的长度比例由农办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河道保洁人员的管理,应与河道保洁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做到定人员、定河段、定责任、定报酬。
  第二十二条 河道疏浚和生态河道建设是开展河道保洁、整治河道水体环境的重要手段,镇农办要有计划的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河道建设。工程施工前招标单位收取押金,待工程完成清除堰基后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垃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环卫站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对镇辖区内主要道路、企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垃圾流转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督促责任。
  第二十四条 镇环卫站配备相应的中转附属设施,确保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中转。垃圾中转站内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压;站内做到清洁卫生,灭蝇杀虫;垃圾运输车辆应密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和完好状况。
  第二十五条 建成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企事业单位、店面的垃圾由环卫站负责收集、清运。实行“门前三包”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负责包干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村应实行生活垃圾袋(桶)装化,并有专人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运送到垃圾中转站进行中转处理,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七条 镇城建办是建筑、生产垃圾的主管部门,对建筑、生产垃圾实行申报制,产生建筑垃圾和生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镇城管中队报送处置建筑、生产垃圾的计划。
  第二十八条 运输建筑、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至镇建筑垃圾填埋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生产、营业、修缮垃圾,不准倒在居民生活垃圾箱内,要自行或委托城管中队送到建筑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条 有毒有害垃圾,产生单位必须自行消毒处理后,方可送入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一条 镇环卫部门应定期对保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清扫时不将垃圾、污水溅到行人身上,做到不将垃圾堆放或停留在窨井盖上,不将垃圾扫入或倒入窨井、河道、绿化带、道路两侧等。

    第五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镇农办是绿化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镇绿化的总体安排、业务指导以及检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镇城建办要积极配合做好绿化工作,做好年度城镇绿化、道路绿化、公园建设的总体安排。镇城建办、镇农办要联合对缺损绿化进行及时补种。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都有绿化义务,行政村要创建省、市级绿色村庄。
  第三十五条 采用一行或多行林带,加强公路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使镇的公路绿化率保持在95%以上。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绿化活动,建成区内人均公绿面积每年增长在1平方米以上。大力开展村庄绿化、校园绿化、企业绿化、庭院绿化活动,做到能绿则绿,见缝插绿。
  第三十七条 以农田林网化为目标,以自然的沟、河绿化为基础,开展平原农区绿化。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化用地。非法侵占的,必须限期退出,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进入绿地、公园的公民,要自觉遵守管理制度,爱护树木花草,注意公共卫生,不准随意损坏护栏等各项公共设施。

    第六章 集贸市场管理

  第四十条 完善市场卫生保洁制度、保洁人员全天候巡回保洁,场内无垃圾,无堆积杂物。
  第四十一条 建立场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把好商品准入抽检关,场内无变质、假冒伪劣品出售。
  第四十二条 健全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场内无越摊扩摊、占道经营、无乱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 抓好场内“除四害”工作,有专业消杀公司进行长年消杀,熟食摊位必须有防蝇措施。

    第七章 公厕管理

  第四十四条 镇社会事业办是公厕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厕卫生管理和粪便清运管理负有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职责。
  第四十五条 镇社会事业办要规划建造符合标准的无害化公厕或生态公厕。镇村镇建设办协助做好公厕的新建和改造工作。各行政村要加快对渗漏公厕的改造步伐。
  第四十六条 鼓励村民建筑三格式无害化卫生户厕,新建房户厕同建率要达到100%。
  第四十七条 镇所属的公厕由物业公司统一保洁,镇环卫站负责检查督促,并负责好镇级公厕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四十八条 镇环卫站吸粪车对辖区内的公厕定期进行吸粪清渣,对村(单位)公厕吸粪清渣适当收取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各村(单位)公厕由各村(单位)统一专人保洁,保持清洁卫生,即四周清、门窗清、挡板清、坑位清、墙壁清;无蛛网、无积灰、无尿迹,无图贴、无虫蛀、无满溢,基本无臭。
  第五十条 对公共厕所应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在有肠道传染病流行时,应按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共厕所的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共厕所的周围应适当的绿化、美化。
  第五十二条 医院的粪便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规定后方可清运。

    第八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五十三条 镇交通警务工作站和城管中队是交通秩序管理、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镇交通秩序、停车场管理的检查督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道路、镇上栽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和高架横幅必须经城管、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第五十六条 公民都自觉爱护交通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或毁坏。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进行禁行线行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要以现有交通安全示范村(企业)为基础,逐步建立市、镇、村交通三级网络,把交通管理、宣传教育覆盖到全镇各个角落,普及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
  第五十九条 要建立起公路巡逻民警为主体,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岗、报警点和有关部门相呼应,即定人、定点,分段包干,又协同管理,严格执法的交通勤务机制。
  第六十条 采取“高峰定点、平峰走线”的方式。在交通高峰时间实行定点管理,保证重要路段的畅通和秩序;交通平峰时实行巡逻管理,扩大管理覆盖面。
  第六十一条 各种车辆在运载货物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超过规定标准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临时停放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清扫车、道路及电力维修车作业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第六十三条 骑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服从交通信号指示。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十四条 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横穿车行道时,要走人行横道线。通过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服从信号指示,儿童列队在人行道上行走,须由成年人带领,
  第六十五条 新建、改建较大的商店、宾馆、饭店及大型娱乐场所,必须配建停车场,实施分类划线停车。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十六条 环境执法中队是镇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环保办对镇辖区内企业的“三废处理”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其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要规划建造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生活污水。
  第六十八条 锅炉、窑炉和生活用炉排放烟气的黑度必须低于林格曼一级,其烟囱高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烟控区内,不准新增燃煤锅炉、窑炉,原有的燃煤锅炉、窑炉逐步由燃油炉替代。
  第六十九条 工业废渣要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废渣堆放、运输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产生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防噪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十一条 禁止向水源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放养禽畜、网箱养殖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禁止建设环境污染严重的“15小”企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必须严肃取缔。住宅区内不宜开办家庭工业和其它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对噪声、振动、废气、油烟、粉尘等严重扰民的建设项目,必须易地搬迁。
  第七十三条 镇城建办要编制环境规划。工业区内必须配套建设集污管网,预留集中处理场地。
  第七十四条 凡在本镇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十章 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第七十五条 镇政府把环境卫生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投入、补助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镇政府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上要有资金保障,每年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七十七条 村及各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环境卫生投入。经济困难的村,要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搞好本村环境建设。
  第七十八条 镇建成区内的主要道路河道保洁,实行市场化招标,资金由镇政府列支。三类河道及村主要道路保洁经费,按各村辖区由村列支。
  第七十九条 垃圾清运费中转站采取镇财政补贴和村共同负担的方法原则。各村垃圾袋(桶)装化清运费,由村财政补贴和农户共同负担。
  第八十条 本着服务和收费相结合的原则,镇环卫站可对环卫保洁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专项用于环卫设施的改善和日常开支。

    第十一章 检查督促考核机制

  第八十一条 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负责对镇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八十二条 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卫监督、监察,对所属村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经常的检查、督促和考核,保障环卫各项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八十三条 镇建立一支环境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镇环境卫生领导机构提出建议性意见。
  第八十四条 镇城管中队对违反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呈报市城市执法局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十五条 镇每年要对各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具体分解,并落实领导责任制,具体项目由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对村实行分类指导。
  第八十六条 镇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联村责任制。
  第八十七条 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对各村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各村干部报酬挂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镇环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谋取私利的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九条 环境卫生保洁人员要准时到岗,按时上下班,在规定的时间内巡回保洁,达到规定质量要求。
  第九十条 全体公民都有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其主管部门或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九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
  第九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新浦镇环卫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乡镇 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城市执法局、市爱卫办、市生态办。
 新浦镇综合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