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91198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6-000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6-01-15

成文日期:

2016-01-1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6〕10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5 00:00 信息来源:慈溪政府网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不动产登记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特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工作依据
  为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稳步开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土地登记办法》;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六)《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八)《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九)《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工作范围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除已列入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的拆迁区域以外的全市农村宅基地。
  四、工作方法
  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土地审批材料和登记档案,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对地籍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做好宗地权属信息的梳理核对,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五、工作计划
  全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从2015年10月开始,2016年8月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筹备阶段(2015年10月至11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协调工作经费,落实专业队伍,收集相关资料,研究制定政策,由各镇召开镇村社干部宣传动员会议,由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掌握行政村内农户总数、宅基地总数、已发证农户数、符合发证条件未发证的农户数、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发证的农户数以及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户数等,为下阶段确权发证提供保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调查摸底、补办用地手续以及调查成果公示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取得方式分别开展权属的审查、审核、审批,对符合要注的宅基地登记申请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调研,掌握和解决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成果处理阶段(2016年2月)。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健全完善宅基地登记数据库,将宅基地登记数据上图入库;完成已有的宅基地登记资料整理和完善工作。
  (五)数据清理建库阶段(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清理纠正图属挂接不一致、流程未办结及无变更记录进入历史库的地籍数据,补充完善属性信息,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六、相关政策
  (一)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严格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标准,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且已经处理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上且已经处理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明超过部分面积今后遇拆迁不作补偿。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内且已经处理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明超过部分面积今后遇拆迁不作补偿;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上且已经处理的,按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记:本宗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XX平方米不属确权范围。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以宅基地分户析产、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且未经处理的,超过部分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按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记:本宗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XX平方米不属确权范围;超过部分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待拆除后再予以土地登记发证。
  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新建住宅时,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7)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仅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9)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对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2.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3.对拆旧建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工作成果
  (一)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
  (二)纸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档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档案应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土地权属证明;
  5.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6.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7.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8.宗地图;
  9.宗地情况统计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图件成果
  1.1:10000村级宗地图
  2.1:10000土地权属线划分幅图
  3.文字成果
  (1)《慈溪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技术设计书》
  (2)《慈溪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技术报告》
  (3)《慈溪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4)其他文字材料
  (5)数据光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实地调查、纠纷调处、登记发证和数据建库等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内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实地调查、履行指界签章、申报登记等法律手续。
  (二)明确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收集相关材料,组织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协调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对镇(街道)级上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2.财政部门做好该项工作资金保障;
  3.规划部门针对需要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根据农居点建设详细规划、建房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审核;
  4.各镇(街道)要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动员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外业调查、界址核对和确认盖章,对每一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及时处理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细化政策,公正合理解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各镇(街道)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发证的意义、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