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6-92933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6-01-15
2016-01-15
面向社会
一、《方案》的背景情况
2011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以上几个文件的出台,明确了具体的指标,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
二、《方案》的依据
该方案主要按以下依据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土地登记办法》;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六)《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 178 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八)《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 / T 1014—2007 );
(九)《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 / T 1015—2007 );
(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 / T 1016—2007 );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此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工作意义。
第二部分,明确了此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相关依据。
第三部分,明确了此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除已列入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的拆迁区域以外的全市农村宅基地。
第四部分,介绍了此次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方法。在原有成果的基础上,调查宅基地的权属状况,测量宅基地的地籍要素,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
第五部分,介绍了此次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详细计划。从2015年10月开始至2016年8月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2015年10月至11月为工作筹备阶段、 11月至12月为调查摸底阶段、12月至2016年2月为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2月为成果处理阶段、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为数据清理建库阶段。
第六部分,介绍了此次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政策。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严格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标准,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基本执行《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慈土资发[2009]39号)的文件规定,因该文件到2008年12月31日止,所以对该文件中的第六大点第一款中第四小点的时间作了修改,把原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2008年12月31止,修改为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止。对2014年3月27(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七部分,提出了此次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成果要求。
第八部分,提出了此次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四方面工作要求。其中加强组织领导方面,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明确部门职责方面,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都明确了相应的工作职责。加强宣传引导方面,要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此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四《方案》的解读单位
《方案》的解读单位是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五、《方案》的执行时间
《方案》自2016年6月14日发文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