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9295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6-10-20

成文日期:

2016-10-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优化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产业建设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增强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现就调整优化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出让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高科技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1〕107号

  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办发〔2016〕15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试行工业项目土地弹性出让制度。对进入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般投资项目,可实施土地弹性出让制度试点。

  (二)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情况实施土地出让分档价格优惠。

  1、对固定资产总投资2亿元及以下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仍为52万元/亩;

  2、对固定资产总投资2亿元至3亿元项目,出让底价为44万元/亩;

  3、对固定资产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项目,出让底价为36万元/亩。

  执行土地出让分档价格优惠政策的项目,由企业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由企业出具投资承诺书。

  (三)企业固定总投资额与亩均投资强度其中一项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以及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项目整体竣工投产的,由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向企业追究违约责任,即违约企业均需按实际成交单价与一般项目52万元/亩出让底价之间的差价缴纳违约金。

  (四)特别重大项目和特别优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2016年10月20日起暂定试行两年,至2018年8月止。由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同市国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