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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XD01-2016-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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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2016-10-24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6〕164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上林湖沿湖坟墓迁移安置和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上林湖沿湖坟墓迁移安置和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上林湖沿湖坟墓迁移工作,根据《慈溪市海上丝绸之路•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和申遗工作实施方案》(慈党办〔2016〕56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林湖沿湖坟墓实施迁移的通告(一)》(慈政发〔2016〕56号)精神及《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林湖沿湖坟墓实施迁移的通告(一)》确定的上林湖沿湖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坟墓(一期)迁移。
二、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坟墓迁移安置采取指定安置点集中安置、自主安置和生态化入葬三种安置方式,墓主可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是指墓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坟墓迁入指定的公墓(墓地),并在公墓(墓地)设置的集中安置区块进行安置。
2.自主安置:是指墓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将坟墓迁入由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或指定公墓(墓地)集中安置区块以外的工艺墓区进行安置。
3.生态化入葬安置:是指墓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坟墓迁入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墓地)、骨灰存放处生态区块,实行深埋、壁葬、骨灰堂存放等生态葬法进行安置。
(二)安置点设置和容量
1.选择集中安置方式的,指定的集中安置公墓(墓地)及可安置容量分别为:桥头镇桥头墓园(可安置容量1500座),匡堰镇虎山墓园(可安置容量1500座)、石人山墓地(可安置容量1500座),匡堰公墓(可安置容量500座)和横河镇天乐墓园(可安置容量500座)、彭桥公墓下岙墓区(可安置容量800座)。以上六个公墓(墓地)可安置容量合计为6300座,实际安置数量根据应迁坟墓数和登记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2.选择生态化入葬集中安置方式的,在桥头镇五姓生态墓地和匡堰镇石人山生态墓地提供适量生态墓位,满足生态入葬需要。
(三)安置点确定和墓位分配
1.集中安置点的确定。对选择集中安置的,先书面征求墓主意见,由墓主在六个指定安置公墓(墓地)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意向安置点。如选择同一个公墓(墓地)作为安置点且未超过该公墓(墓地)的可安置容量,则迁移坟墓全部安置于该公墓(墓地)。如选择同一个公墓(墓地)作为安置点但超过该公墓(墓地)的可安置容量,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是否安置于该公墓(墓地),未抽中的,可继续选择其他指定尚有容量的安置点。书面征求意见时未选择意向安置点的,应在作出意向选择的墓主进行安置之后再选择指定安置点。
2.集中安置点的墓位分配。在确定安置点后,对选择同一个公墓(墓地)作为安置点的以分区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具体墓位。
三、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
1.集中安置补偿:迁入六个集中安置公墓(墓地)安置区块的,免费提供墓位,同时免缴20年养护管理费,免去进穴费、刻碑费,另给予墓主1000元/穴的迁移补偿。
2.自主安置补偿:购墓费用自理,给予5000元/穴的货币补偿和1000元/穴的迁移补偿。同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坟墓迁移安置的,给予1500元/穴的奖励。
3.生态化入葬安置补偿:购墓费用自理,给予4000元/穴的货币补偿和1000元/穴的迁移补偿,另给予4000元/穴的生态入葬奖励(迁入桥头五姓生态墓地和匡堰石人山生态墓地的,免费安置,并给予迁移补偿和奖励金,但不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金(奖励金)发放
墓主完成迁移后,凭下列相关材料到墓主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登记,各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市申遗办。市申遗办将补偿金(奖励金)统一发放至墓主户籍所在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负责发放给墓主。非慈溪市户籍的墓主完成迁移后,到坟墓行政区域地(匡堰镇、桥头镇)民政办登记,并领取相关补偿金(奖励金)。
选择安置点集中安置的需提供:准迁证、墓位使用证书。
选择自主安置和生态化入葬的需提供:墓位使用证书、购墓发票。
四、其他说明
(一)无主墓原则上实施生态化入葬,由当地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迁葬。
(二)迁移补偿费(1000元/穴)含撮骨费、骨灰(遗骨)运输等坟墓迁移相关费用。
(三)撮骨棺(或骨灰盒)由上林湖迁坟安置现场指挥部免费提供,坟墓迁移期间,由墓主自行到上林湖迁坟安置现场指挥部领取(寿穴不提供)。自备撮骨棺(或骨灰盒)的外径规格长×宽×高不得大于54厘米×39厘米×27厘米。
(四)享受迁移安置政策的坟墓迁移补偿费根据入穴数按实进行补助。
(五)特殊坟墓(单穴、三穴及以上)根据墓主安置点选择情况由公墓结合实际参照安排落实。
(六)对坟墓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等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