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91228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6-0021

主题分类:

安全

发布日期:

2016-12-27

成文日期:

2016-12-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6〕204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控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控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慈溪市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污水井、池、管道、格栅间、泵站、暗沟、窨井、沼气池、化粪池、浆池、沉淀池、腌渍池、发酵池、地下室(地窖)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须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本规定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措施,严格准备程序、作业程序,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鼓励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等先进适用装备替代人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以减少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第五条 推行专业施工队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通过项目发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组织作业施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骗取冒用有限空间作业专业施工资格,或者以欺骗、隐瞒的方式取得有限空间作业项目。
  具备有限空间作业资格的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专业施工资格。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附近设置防护栏、盖,及安全警告标志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第九条 从事有限空间专业施工的单位应当组织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接受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经专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分专业理论和实操培训两部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紧实操基地建设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取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定期接受原培训机构的复训,未经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收回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不得在本市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活动。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旁站监理(旁站监护)进行技术交底,形成交底记录,并由技术交底各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在作业前向所在地镇(街道)相应办(所)或者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视情实地抽查。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需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或者作业工作面发生变化的,均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第十六条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做好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环境选用合适的通风设备,采取合理的送风方式,提供足够的送风量,有效置换、去除有限空间内的有害气体。
  第十八条 通风机设置方式应能确保工作地段空气流通良好,并保证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持续送风。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井内、隧道内、管道内以及封闭的场所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以防止作业人员缺氧或有害气体中毒。地上井口附近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时,应放置在下风侧,与井口及通风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废气进入。
  第二十条 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各类设施、设备、装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人员应经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严禁盲目施救。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安全职责;
  2.组织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教育、作业审批、现场管理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通讯等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运行、保养检修、清理(清淤)等作业的,应当实施作业审批(作业票)制度。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和作业告知牌,载明“项目名称、有限空间作业五项规定、项目实施单位、现场责任人”等内容,并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1.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险害因素;确认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环境、作业程序、检测分析、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2.作业人员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员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员管理。
  3.监护人员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作业完成后全员撤离;全过程掌握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情况;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外出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行旁站监理(旁站监护)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项目发包方应指定专门人员为旁站监护人员,也可聘请第三方监理(监护),负责有限空间作业旁站监护相关工作。
  旁站监理(旁站监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批准情况;
  2.是否存在挂靠、转包等行为;
  3.检查作业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必备的设施、设备、装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到位情况;
  4.检查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协调其他需协调的工作;
  6.需要检查、审查的其他事项。
  旁站监理(旁站监护)人员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经批准的行为的,有权制止作业行为的实施,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时,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严禁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经费投入,以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人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适当提高有限空间作业预决算,确保安全投入。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心脏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建、农(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电力、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及镇(街道)各办(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镇(街道)两级各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进行全面排摸,摸清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建立“一企一档”。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发现重大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设备设施、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降低本规定所涉作业安全条件的,或者放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规定所涉安全条件作业的,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其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28日起试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