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6-91203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6-0004
医保-/医保类-
2016-03-24
2016-03-24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6〕24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9%降到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在职职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按9.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医疗保险费,由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其余由雇主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9.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6%。
(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三、调整退休一次性补缴政策
参保人员2016年4月30日前退休的,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慈政发〔2011〕6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按慈政发〔2011〕6号文件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退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执行。
四、其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金的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等政策,根据宁波市政策调整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