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9293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发布日期:

2016-03-24

成文日期:

2016-03-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宁波市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帐计入办法等有关政策。

  二、政策制定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

  三、主要内容

  1、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下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率1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降低0.5个百分点,大病救助金缴费降低0.5个百分点。职工本人缴费2%不变。

  2、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后相应下调在职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6%。

  (2)按宁波市政府文件要求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3、明确退休时间对应一次性补缴标准

  为了保证退休一次性补缴公平性,明确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退休的,补缴比例仍按原办法执行,2016年5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的比例补缴。

  4、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施行。

  四、问题解读

  (一)本次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能得到哪些实惠?调整后与宁波市区相差多少?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9%下调到8%,用人单位医保负担下降11.1%。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对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即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比例由11%下调到10%,自由职业者医保缴费负担下降9.1%。

  调整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宁波市区相比,少1个百分点。

  

   

  慈溪市

  宁波市区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用人单位

  8%

  2%

  9%

  2%

  自由职业者

   

  10%

   

  11%



   (二)政策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有何变化?

  调整前后个账计入情况变化如下


  人员分类

  调整前

  调整后

  在职

  45周岁以下

  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2%

  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

  45周岁以上

  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

  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6%

  退休

  70周岁以下

  按上年宁波市社平工资的4.5%

  定额计入(以后每年增加120元)

  2016年标准为2520

  70周岁以上

  按上年宁波市社平工资的5%

  2016年标准为2820



  (三)缴费比例从11%降到10%,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是否也降下来了?

  2016年4月30日之前退休的,退休一次性补缴比例仍为11%,补缴后个人账户按补缴基数的4%计入。2016年5月1日后退休的,一次性补缴比例为10%,补缴个账计入比例为3.6%。

  五、解读单位

  慈溪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