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6-91205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6-0007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016-04-20
2016-04-2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6〕30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住宅房屋征迁调产安置(产权调换)进程,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源配置方式,决定推行住宅房屋征迁调产安置(产权调换)房源市场化配置。被征迁人凭《调产安置(产权调换)购房证明书》(以下简称房票)购买市场房源来实现安置即房票安置。现就房票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布征迁公告的征迁项目中,选择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市场房源作为调产安置(产权调换)用房的被征迁人。
二、安置房源
房票安置房源原则上为商品房现房或准现房(指主体结构已结顶且在6个月内可交付)以及政府存量现房,商品房由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首期征集房源为现房,房源可不定期公开征集补充,逐步允许准现房加入。政府存量现房由房屋产权单位直接提供。准入房源的房地产公司和政府存量房产权单位应与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票抵用合同和责任承诺书,明确接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内容,保证按销售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履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安置方式
被征迁人选择调产安置(产权调换),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约定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在征迁协议生效后,向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领取按征迁政策规定可获得的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为标的的房票,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自行选购房票安置房源,由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同房源提供单位结算房票价值,被征迁人凭办理完毕的交易登记手续向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购房补贴款。
四、房票价值计算
房票价值根据我市现行房屋征迁政策规定的被征迁房屋补偿款来计算,具体额度由被征迁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购房需要确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价值计算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票价值全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房补偿价格、车位(车库)补偿价格、杂物间补偿价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补偿价格、一次性经济损失、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
(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房票价值计算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房票价值全额为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与被拆房屋旧房值之和,按下式计算:
房票价值=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拆房屋旧房值
其中被拆房屋旧房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
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部分非房票安置房源调产安置。在按基本造价优惠结算非房票安置房源房款和计算临时过渡费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计算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和房票价值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房屋旧房值。
五、购房补贴
被征迁人凭生效的调产安置(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协议和被征迁房屋腾空单领取房票,在6个月内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后,领取房票价值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比例为25%;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的购房补贴比例为15%。新购住宅价格小于房票价值的,按新购住宅价格计算。
被征迁人凭征迁协议、新购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回执联向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申领相应的购房补贴。
六、操作程序
(一)协议生效并腾空被征迁房屋后,被征迁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领取房票,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凭调产安置(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协议出具房票(存根联、消费联、回执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一套被征收房屋只能开具一张房票,单家独院房屋可开具二张以上房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可安置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只能开具一张房票;可安置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开具二张以上房票。房票使用人原则上为被征迁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计入户内安置人口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也可成为房票使用人。户内安置人口作为房票使用人的,需被拆迁人全体户内安置人口现场协商一致或经公证达成一致意见,且最多开具二张房票。一张房票只能在一家房源提供单位抵用。
(二)房票应载明征迁项目和被征迁人基本情况、房票使用人、被征收房屋面积或可安置面积、房票使用金额和房票使用截止时间等内容。
(三)被征迁人凭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票消费联和回执联,在6个月内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
(四)房源提供单位凭被征迁人提供的房票消费联和回执联与被征迁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留存房票消费联,返还房票回执联给被征迁人,并进行购房款结算。
(五)房票注明的金额可折抵购房款,当被征迁人购买二套及以上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当购房款大于房票价值时,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当购房款小于房票价值时,购房款应控制在房票价值的90%以上,房票结余部分由被征迁人在领取购房补贴时与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一并结算,该结余部分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
(六)房票中注明的购房金额由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进行结算。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和房票消费联一般在一个月内支付购房金额的30%,余款70%待房源提供单位交房后45日内付清,购房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指定的房源提供单位账户。未交付的准现房划入被征迁人所购房屋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按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使用账户内资金。
(七)房票使用约定
选择房票安置的,征迁双方应在协议中作如下约定:
1.协议生效后被征迁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自愿放弃调产安置(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价值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被征迁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货币补偿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再享有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2.超过房票载明截止时间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未使用房票作废,该房票价值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被征迁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货币补偿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再享有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3.因被征迁人原因不领取房票货币结算款的,该金额可在房票使用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划入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待被征迁人领取,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被征迁人领取房票未购房而发生房票遗失、损毁等情况的不予补发,待超过载明使用期限后按未使用房票程序处理;已使用房票购房而遗失、损毁房票回执联的,凭征迁协议、《商品房销售合同》、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源提供单位出具的房票购房证明等资料领取补贴。
(八)其他规定
1.房票仅限房票使用人本人购房使用,不得自行买卖、赠与、抵押等。
2.超过载明使用期限的房票,不能再在购房时折抵购房款。
3.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过渡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用。
4.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享受与调产安置中安置房权证办理时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部门职责
市房屋征管办负责房票安置流程制定、政策宣传、房源征集、房票结算等工作。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准入房源房地产公司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房源征集审核工作,及时提供准入房地产公司房源预售、销售合同备案、竣工交付等相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配置的相关工作。
八、中心城区以外的镇(街道)可视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实施,具体补贴比例在不超过中心城区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前已实施征迁改造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