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91207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6-00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6-05-03

成文日期:

2016-05-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6〕59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五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慈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六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  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二)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三)农业设施建设、购买费用;

  (四)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八条  鼓励贷款人围绕“1+X”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地上(地下)附着物”抵押贷款,即以土地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捆绑农业设施、粮食或经济作物、农机具等附着物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重点考虑及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偿还能力、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发放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相匹配的中长期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自行评估、借贷双方协商、委托市农合联执委会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估(相关评估费用在市农合联执委会政策允许范围内列支)等方式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综合考虑当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计成果、土地已付租金、平均预期纯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以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因素,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地上(地下)作物、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并到市农业局办理抵押登记。农机具、大棚等农业设施到原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由市农业局依法在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市农业局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跟踪、关注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状况。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转包或再抵押,也不得将已抵押的附着物自行处置。对抵押物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给抵押人的补偿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协议转让、公开拍卖、法院裁决处置或委托市农合联执委会临时托管、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讨;优先受偿后尚有余额的,返还抵押人。贷款人在处置抵押物时,应保障该抵押物农村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集体经济组织协助调解、处置,也可直接诉至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导致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原抵押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当在办妥注销登记后,及时将所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条  市财政按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发放该类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的10%以内给予补偿;按基准利率的10%对金融机构给予贴息。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抵押物(农作物),应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慈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慈金办〔2010〕8号)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2.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流程

     3.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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