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6-92940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2016-05-03
2016-05-03
面向社会
一、背景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项目,2015年底全国人大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允许在全国232个县市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开展试点。我市确定为全国试点县市,基于慈溪是全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的目的是盘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民增收。为推进试点工作,规范银行业务开展,我支行牵头起草了《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二、依据
《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暂行办法》起草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
三、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
2.贷款条件。该贷款主要针对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必须具备以下贷款条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3.贷款用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4.贷款模式。鼓励贷款人围绕“1+X”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抵押贷款,即以土地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捆绑农业设施、粮食或经济作物、农机具等附着物发放贷款。
5.贷款额度。重点考虑及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把“1”放大,综合考虑土地等级、已付租金、预期纯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及地上、地下附着物,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6.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7.贷款期限。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发放与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相匹配的中长期贷款。
8.抵押价值评估。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自行评估、借贷双方协商、委托市农合联执委会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估等方式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
9.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地上(含地下)作物、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到市农业局办理抵押登记。农机具、大棚等农业设施到原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10.抵押物处置。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协议转让、公开拍卖、法院裁决处置或委托市农合联执委会临时托管、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11.激励措施。市财政按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发放该类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的10%以内给予补偿;按基准利率的10%对金融机构给予贴息。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抵押物(农作物),应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四、解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