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16-91285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72-2016-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6-06-24

成文日期:

2016-06-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新镇政〔2016〕38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4 00:00 信息来源:新浦镇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所):
  《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明确各类规模工程的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招投标制、预决算审计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工程安全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宁波、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新浦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浦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性融资投资、村级集体资金(集资款)投资、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重要设备和材料货物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拆除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水、电、管线、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潢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道路、桥涵、园林、给排水、环卫等所涉及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镇成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两个领导小组均由镇长任组长,镇人大主席、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工业副镇长、农业副镇长、文卫副镇长、村镇建设副镇长、财政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村镇建设的副镇长担任,负责镇、村两级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镇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由分管村镇建设的副镇长任组长,村镇建设办主任任副组长,人大、政协、财政、政府线各大办主任、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程建设单位等工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作为成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验收,涉及土建工程,邀请安监所长、消防站长共同参加。按有关规定专门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浦分中心,专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分中心主任由村镇建设办分管工程建设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具体负责组织招投标、采购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报告编制,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村级及镇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和镇级项目。村级及镇属企事业单位的立项报告由各村及镇属企事业单位委托编制,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镇或市相关部门立项。镇级项目的立项报告由镇分管部门委托编制,报市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工程建设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以不进行项目建议书编制,直接由负责部门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复。
  第六条 立项报告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理由、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从事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立项报告批复同意后,应由负责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一)掌握工程相关前期资料为设计提供依据;
  (二)一般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纸应设计俱全,结合实际。
  第八条 工程预算编制应具备的条件:完整的施工图、明确的预算编制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项目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生产经营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总责,涉及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发包管理

  第十一条 本镇范围内由镇、村投资及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额)村5-200万元、镇5-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村5-100万元、镇5-100万元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村5-50万元、镇5-50万元,政府采购中8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施招投标;其中:施工100万元-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50万元-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30万元-50万元,分散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前备案。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擅自指定他人发包。
  工程项目预算编制10万元以上,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公共资源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项目立项、建设许可、有关权属证明;
  (二)施工图设计;
  (三)进行预算编制;
  (四)招标申报,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申报,填写申报表,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联系人、招标工程名称和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和需要的资料、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如属村级工程还须附有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一般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审核,重大事项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投标本文未明确规定的,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项目经理证书,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归还。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上报市住建局),由次接近单位中标,不再另行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合同价、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下浮幅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办法、工程技术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一份交财政所备案,以作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镇级5万元以下、村级5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镇级工程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及方案,在镇招投标公开栏公开实行发包。在确定项目标的中,应有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确定通过。工程验收应有3人以上参加,项目负责人做好审核工作,完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所有村级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工程款额2-5万元之间的建设项目在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形成决议后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镇招投标公开栏公开实行发包。所有实施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
  村级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额在2万元以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商量后公开发包,但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及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完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对未经过自行公开招标程序,又未经过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镇会计代理站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准入账。村级工程验收,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各村组织相关人员自行验收。对个别疑难复杂工程项目可邀请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邀请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第五章 建筑许可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则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
  (一)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手续;
  (二)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三)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合同;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在镇公开招标入围的监理企业中选取(监理服务费在10万元以内),有条件的或特殊项目应委托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同时,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同步监督和控制。
  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材料是否合格、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及工程安全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改正,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具体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实施。
  强化对监理的检查督促,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监理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工程竣工验收该工程为不合格的,三年内取消该监理公司的承包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施工单位要及时成立项目部并树立项目标牌,注明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工期、各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具体负责人姓名,并附工程效果图。施工单位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作为开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树立安全意识,并在施工道口、土方开挖及有行人出入的地方实施警示和围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照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须及时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未经书面签证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开工前,必须有有关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所有材料的质量、规格进行确认后才能开工,涉及检测的必须到市监测站检测保存。
  第二十六条 需要隐蔽的工序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进行验收,经相关人员书面签证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隐蔽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返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有测试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钻芯取样,取样不合格的不给予验收,必须进行返工。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类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较小、结构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竣工验收,由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验收;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准机关或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察看竣工资料、听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如需要还应提供质量报告)、现场实地验收、提出意见、得出结论、填写验收报告、参与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出具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交付工程,并绘制竣工图,整理收集汇总各类工程技术资料上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待整改后再适时组织进行验收。

          第八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由镇主管部门分类收集,统一装订成册,年终将上一年的成册档案移交镇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一般需要有下列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
  (二)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基础资料;
  (三)设计资料: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四)工程管理资料: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承发包合同,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劳动安全、消防等文件;
  (五)施工资料:开工报告、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核定审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六)监理资料: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等检查记录,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七)财务管理:工程预算、标底、合同价、决算、审计及说明;
  (八)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验收审批文件。

          第九章 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投资、保证工期”及“规范性、时效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出具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客观原因,设计时无法预料或难以预料的;
  (二)根据实际出发,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或图纸作局部调整或项目增减的;
  (三)因预算时难以预见,施工后发现的,经核实确需增减的;
  (四)因工程所在地广大群众要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确需变更的;
  (五)因材料与设备调整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经招标后的工程量,一般不得变更,对确需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作为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的附件,由工程管理人员编制变更概算并绘制变更简图,签批栏的签字盖章必须由该工程具体负责人核定,经分管副镇长和镇长批准后签发。坚持先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后施工的原则,未经办理变更手续而完成的新增工程量,视为合同内工程量。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填写,注明变更事由、内容、估算等。
  第三十八条 镇级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工程单次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减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或单项变更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足合同价10%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镇长审批;
  (二)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1万元-5万元的,由镇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内容、材料和设备若有重要调整且不增加投资的,需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村级工程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或单项变更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工程单项变更增减金额不足合同价10%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二)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3000元-50000元的,由村三套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经监理和负责该工程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定,经分管副镇长和镇长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财务管理,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财务报表。财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统计台账,正确及时地反映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等情况,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不得支付给合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书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工程款应通过银行划拨。镇级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经过四个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经办人审查和签字;
  (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财政所审核后分类登记;
  (四)镇长审批签字。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决算审定价为工程总价。工程结算应具备的资料:
  (一)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验收报告);
  (二)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原预算价;
  (三)竣工图或施工图纸;
  (四)工程变更联系单;
  (五)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以上资料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镇审计所,由审计所进行审核,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负担如下:核减率在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核减率在5%(含)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划转支付。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未严格遵照立项管理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因工程发包程序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工期严重延长、财务管理不严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设立新浦镇建设工程黑名单制度,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年内暂停其参加镇内各项工程建设。
  (一)经查实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施工单位无故拖延工期,超合同工期50%以上的;
  (七)施工单位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
  (八)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集体信访的;
  (九)违反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
  第四十八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测设计、管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新浦镇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及概算和结算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且记录时间未满3年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有关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涉及镇级及以上财政补偿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关于议标的解释。公开招标两次失败后,经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后可以进行议标。
  第五十五条 加强自来水管应急抢修工程管理。2万元以下自来水管应急抢修实施需报村镇建设办备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报城建镇长备案,5万元以上需提交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所指数字“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之前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新浦镇综合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