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17-91031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2-2017-0008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2017-12-18
2017-12-13
面向社会
慈发改价〔2017〕46号
有效
匡堰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做好部分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45号)等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匡堰镇供水区域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匡堰镇自来水厂供水区域。
二、简化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
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一)实施对象。匡堰镇自来水厂供水区域内已实施“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户。
(二)各阶梯水量基数的确定。根据有关规定,阶梯式计量水价水量基数分为3级,户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13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14-25立方米,第三级26立方米及以上。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每月每人3立方米。
(三)各阶梯水价的确定。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3级,水费实行分段累进计算办法。第一级到户水价(自来水销售价格与污水处理费之和)按照基本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确定,为每立方米2.65元;第二级到户水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为每立方米3.15元;第三级到户水价按照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为每立方米3.65元。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0.10元调整为0.85元。
(四)人口核实和复核。户用水人口以户籍人口或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数为准。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用户要求增加水量基数的,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鉴于我市流动人口较多,出租房屋比较普遍的实际,结合和谐社会的推进,当地住户有出租房屋的,且与住户共用一只水表的,凭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纳入该住户用水人口。经确认后,供水企业从下期抄表起相应调整水量基数。户用水人口确认的有效期为一年。
对用水增加人数,每年复核1次。下一年度办理增加水量基数的用户,应在上一年的12月底前到供水企业办理复核增加水量基数手续,不办理复核手续的,下一年度以家庭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标准计算该户阶梯水价。
(五)水费计收和计量天数。阶梯式水费计收以家庭住宅水表为单位,以水表抄度计收。供水企业每月对用户阶梯式计量水价抄收计费1次。当抄表天数小于或等于30天时,各阶梯水量按各级月基数水量计算。抄表天数大于30天时,按每户每月用水基数除以30再乘以超过的天数,增加计费的水量基础(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等生活用水,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到户水价每立方米2.75元计收。
四、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6.3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80元,自来水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4.5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污染企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10.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5.50元,自来水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4.75元。
(二)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9.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50元,自来水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4.75元。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匡堰镇政府及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有关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匡堰镇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表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