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7-9258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7-12-29

成文日期:

2017-12-2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新《办法》”出台背景

  2001年出台的《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至今已施行17年,许多内容已明显不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也严重脱离我市实际。重新修订的必要性,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党中央在“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中,提出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其中一个就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充分发挥低保作用,让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现行社会救助法规要求低保救助更加规范精准

  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一系列新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出台,均对低保制度做出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如:申请低保统一由乡镇(街道)初审,民政审批;低保实行“逢进必核”;低保金按月发放等。

  (三)新的社会救助理念要求适当扩大低保覆盖面

  现行低保政策仅限收入型贫困家庭,未考虑刚性支出型贫困家庭。现实中,有相当部分因病致贫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家庭,尚需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缺陷。

  (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低保制度与时俱进

  现行低保制度中规定了一些不能享受低保的限制性条件,已不符合当前社会救助法规政策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如:不能拥有移动电话;不能饲养宠物;不能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等,应予以调整,以体现低保救助与时俱进,更好地保障基本民生。

  二、“新《办法》”制定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4.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法〔2012〕220号);

  5.《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

  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

  7.《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5〕147号);

  8.《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

  9.《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10.《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0号);

  11.《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12.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7〕56号);

  13.《宁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

  1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5〕74号);

  15.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慈民〔2016〕133号)

  三、“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七条)。主要对低保办法制定依据、低保救助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作出阐述和规定。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明确了低保救助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镇(街道)负责初审,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八至十六条)。规定了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保障对象的类型(包括普通型、医疗支出型和残疾人单独施保三种类型)、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办法,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以及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规范了赡(抚、扶)养费计算办法。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七至三十三条)。明确了申请低保以户为单位、以户籍地申请为原则。规定了低保申请受理、审批流程、期限及变更办法,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定提出了要求,明确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级组织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单独登记备案。规定了低保金的计发办法和其他享受优惠扶助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低保对象信息查询和长期公示、低保家庭分类管理、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六种取消低保资格的情形、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和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至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低保申请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至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政策待遇,明确了低保边缘户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明确了“新办法”施行日期,同时废止2001年颁布的“老办法”。

  四、部分问题及解答

  1、新、老《办法》相比,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答:与2001年的“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修改、补充和调整:

  (一)关于镇(街道)和村(社市)职责界定。“老《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市民政部门和镇(街道)的委托,承担低保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保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下放到了村(居)民委员会后,有“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存在低保政策执行不公。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精神,“新《办法》”明确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镇(街道)负责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不再承担低保管理职责。

  (二)关于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老《办法》”中低保标准是根据城乡差别,分别拟定,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作适时调整,“新《办法》”中低保标准是根据省、宁波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行调整,并实行城乡一体化。

  (三)关于低保资金保障。“老《办法》“规定,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实行市、镇两级财政分担。“新《办法》”对城乡居民低保资金调整为由市级财政承担,镇(街道)财政不再分级承担低保资金。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新《办法》”增加了低保工作经费保障内容,即规定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关于低保享受资格。“新《办法》”扩大了低保救助范围,一类是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可申请低保,即本市户籍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一类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单人户低保,即本市户籍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照单人户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新《办法》”还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五)关于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因去年我市刚修订出台了《慈溪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加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调整变化较快,为体现“新《办法》”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没有将具体认定实施细则纳入“新《办法》”内容,而是参考《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作了简单阐述,所以在文本上与“老《办法》”相比,显得更加简洁。

  (六)关于低保申请规定。“新《办法》”规定低保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填写申请表,签署授权及诚信承诺书,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或凭证。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相比“老《办法》”规定必须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较多繁琐的证明材料要求,“新《办法》”较好贯彻了现行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精神,符合救助工作实际,使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更为方便。

  为从制度上规避“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新《办法》”规定,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级组织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实行单独登记备案,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入户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七)关于低保审核审批期限和流程。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新《办法》”对低保审核审批流程进行了规范,审批期限比“老办法”减少了2个工作日。“新《办法》”规定,对低保申请对象调查核实方式除必须逐一入户上门调查外,还必须接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必要时,可追加采取民主评议、信函索证等其它一种或多种调查方式。市民政部门对无异议的低保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八)关于低保金计发方式。低保救助实行低保金差额补助,为提高低保对象的最低补助水平,“新《办法》”增设规定,人均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老《办法》”规定低保金自批准的当月起,以现金或等额实物的形式,按月(季)发放。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新《办法》”将低保金发放调整为自批准之日次月起,统一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九)关于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扶助政策。“老《办法》”第五章具体阐述了低保对象享受的优惠扶助政策,但实际不少政策发生了变化,且这些优惠扶助政策涉及其他部门,为体现“新《办法》”政策的稳定性,没有将具体优惠扶助政策纳入“新《办法》“内容,只是简单阐述“可以按照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和相关待遇”。我们将梳理各部门扶助政策并对外公布《慈溪市直部门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扶助政策一览表》。

  (十)关于低保家庭动态管理。“新《办法》”规定,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低保家庭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季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取消低保、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另还列举了6种取消低保资格的情形。相比“老《办法》”,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动态实现低保救助对象可进可出、低保救助水平有升有降,对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老《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新《办法》”立足救助本意和人性化角度,删去了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强制要求,改为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实现就业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就业收入按规定扣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鼓励、引导、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新《办法》”相比“老《办法》”,增加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救助的人员,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记入社会征信系统的规定。

  (十二)关于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贯彻《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精神,“新《办法》”增设规定建立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将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下且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列为低保边缘家庭。明确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享受相关的扶助政策。

  2、“新《办法》”何时执行?

  新修订的《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慈政办发〔2017〕17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慈政发〔2001〕34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