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7-91007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7-0003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017-05-09
2017-05-09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7〕54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慈溪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含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其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并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
鼓励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是各自建设领域欠薪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防范欠薪及欠薪纠纷协调处置工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分级落实责任,抓好本辖区、本系统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制度的落实。要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置欠薪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开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督促落实,对其落实实名制管理、使用专用账户拨付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置各自建设领域内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加强立项审批、市场准入、企业信用等级、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签订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和开立工资款专用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签订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未开立工资款专用账户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及开立工资款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对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支付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并在记录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加大对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监督建设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进入市招标平台的项目进行招标文件审核时,应查验是否具备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款专用账户开立和资金监测工作,确保专用账户内的工资款专款专用,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同时,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及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协调相关商业银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市政府各产业投资平台(建设、交通、水务、商贸等)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督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及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等具有辖区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抓好本辖区相关管理工作。明确监管机构和专人,依法严格规范项目招投标;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排摸及督促整改;将工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与市维稳考核奖励挂钩;有效落实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和欠薪纠纷处置属地管理责任,工程项目跨镇(街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先指定其中一个镇(街道)为主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镇(街道)共同做好配合工作。
人力社保、相关建设行业行政、公共资源交管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因未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导致工资款和工程款两条线管理办法未能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继而引发群体性欠薪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由用人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
进入招投标平台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事项,由公共资源交管办对该事项进行查验,同时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开工许可手续时,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工资款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方在选定施工企业时应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按本办法要求双方签订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同时在办里施工合同备案时,须向备案部门提供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在建项目工程所有务工人员必须落实实名制管理,实行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
第六条 试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和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
每月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一般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总额的3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计算,所拨付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如发生工程延期,重大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达到一定程度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第七条 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劳务开展情况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民工工资由开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统一代发。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
建设单位(业主)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以银行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专业承包企业的工资款专用账户监理及工资款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业主)未按月拨付应付工资款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本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拔付工资款至专用账户。因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原因,未及时拨付应付工资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期间,应定期向工程项目所在镇(街道)报送月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资料(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直接报送到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下同),项目完工后应报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由镇(街道)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备案。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确保民工工资足额结清后,方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提取工资专用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并销号。
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落实到位的企业,在项目招标、企业资质审核、升级、增项、信用等级晋升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落实不到位或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第十一条 把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计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合同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暂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