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41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8-0003
政务综合类,文体综合类
2018-12-21
2018-12-21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8〕58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规范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遗址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遗址公园是指以上林湖越窑遗址及其历史环境为主体,在有效保护、科学发掘、充分展示基础上,具备教育、科研、游览、休闲等多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和宣传教育基地。
第三条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严格保护上林湖越窑遗址的遗存本体、历史环境和附属文物,以考古成果为依据,准确和充分阐释遗存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信息,开展各项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址公园保护管理等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水利、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农业、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桥头、匡堰等相关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上林湖越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遗址公园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保护和管理资金。
第七条 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作为遗址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九条 遗址公园范围根据《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划定,范围包含上林湖越窑遗址(上林湖片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遗址公园外边界与建设控制地带外边界完全重合,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第十条 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变遗址公园地形地貌、影响文物安全、遗址环境和景观的活动。因特殊需要,须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遗址公园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前报请浙江省文物局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组织实施。
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遗址公园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制定遗址公园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上林湖越窑遗址安全及游客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存在遗址及游客人身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及镇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