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7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发布日期:

2018-02-01

成文日期:

2018-02-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内河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内河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源头管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水上安全工作组织体系、管理规章和责任制度,严防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政策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公布宁波内河通航水域(第一批)的通告》(甬政告〔2017〕3号)、《慈溪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慈党办〔2016〕57号)等文件。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划定水上活动范围。 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明确了划定的水域范围必须无养殖、种植活动,无污染,水体清洁。船舶严禁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向水里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水流平缓,水下无障碍物,水深控制标准参照《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划分河区正常水位。视野开阔、水面容易开展施救活动。水域范围内通信畅通,施救信号发送无障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严格船舶准入。具体规定了船舶的购置和建造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购置和建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船长大于5米的其他船舶应向海事机构申请检验和登记,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的登记参照执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申请办理船舶编号,并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航行时乘载人员应当穿着救身衣,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不得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主干航道的,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自身的航行安全;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其乘载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明确内河非通航水域船舶经营者、船员及操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应当配备相应的船舶、通信、救生、消防等设施设备,落实相适应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必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船舶所有人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航行时禁止向水体投弃污染物和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内河非通航水域(除上林湖、梅湖水库通航水域外)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我市镇(街道)、安监局、交通局、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局、水利局、文广局、旅游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隶属关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负责水上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五、解读单位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