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18-90114
市国土资源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4-2018-0002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8-04-02
2018-04-02
面向社会
慈土资发〔2018〕13号
有效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日
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和德清县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建设”战略决策,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重构不动产交易管理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转让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用地的转让,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的情况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本实施意见的产业用地是指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
三、政策措施
(一)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可预转让,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并经国土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认定,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总额为依据,开发投资总额重新设置的,以重新设置的开发投资总额为依据,由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出具认定书。
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预转让且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产业准入要求、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期限等允许重新设置,但开发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出让合同的规定。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允许土地分割转让
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允许分割转让的土地包括经项目竣工复核的产业用地;已办理房屋登记的产业用地;已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超过25%的产业用地。
土地分割转让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求,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国土、规划、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分割土地进行联审,并出具相关意见,明确产业、面积、分割界线等。
已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超过25%的未建设部分产业用地允许在政府引导下转让的,产业准入要求、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期限等允许重新设置。
(三)明确划拨土地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须经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原使用权人灭失或变更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四)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对转让时项目开竣工和投入产出等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产业用地,必须按照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于拍卖成交后6个月内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和履约条款。涉及闲置土地、开竣工违约的,如《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处置要求,不再另行处理。
四、有关事项
(一)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是开展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借助各方力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创新研究。根据上级部门提出的“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