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18-20677
市国土资源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8-04-02
2018-04-02
面向社会
有效
一、《实施意见》的编制背景
该《实施意见》编制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和德清县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 256号)文件要求,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规则,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重构不动产交易管理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实施意见》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6〕1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和德清县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 256号)制定。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转让实施的范围
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产业用地,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进行转让。产业用地是指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
(二)明确了政策措施
1、允许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通过预告登记形式进行预转让;允许已经项目竣工复核的产业用地、已办理房屋登记的产业用地、已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超过25%的产业用地分割转让。
2、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登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允许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原使用权人灭失或变更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3、允许对项目开竣工和投入产出等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产业用地,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转让。规定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于拍卖成交后6个月内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和履约条款。涉及闲置土地、开竣工违约的,如《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处置要求,不再另行处理。
四、《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单位
《实施意见》的解读单位是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五、《实施意见(试行)》的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