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29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0-2019-0007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日期:

2019-06-24

成文日期:

2019-06-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民〔2019〕6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75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广大群众临时生活困难,现就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临时救助重要性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托底性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群众遭遇紧急困难时基本生活的重要保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突出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细化制度兜底线,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细化临时救助对象

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本市颁发的《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满1年以上、连续在本市就业且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按照(慈政办发〔2015〕75号)文件执行。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人均货币财产高于我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含)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除外。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

4.家庭成员名下有购置价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5.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三、明确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

家庭成员遭遇因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一般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3.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下同)超过3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7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6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3)其他困难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3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2.助学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子女助学救助标准仍按《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困难群众助学救助标准的通知》(慈民救〔2012〕140号)文件执行。

3.住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住房救助有关工作仍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进行住房救助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06〕48号)和《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标准的通知》(慈民救〔2014〕139号)文件执行。

(三)因其他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同一家庭、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四、规范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时除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1)疾病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其他社会帮困机构救助情况等相关材料。

(2) 火灾、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件申请救助,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火灾情况及财产损失证明、交通事故证明等。

2.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其中,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可简化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不予救助,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3.审批。市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由管理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紧急救助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填写《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紧急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按照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先行救助,同时告知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慈政办发〔2015〕75号)执行。


附件1.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紧急救助申请审批表




慈溪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4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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