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80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日期:

2019-06-24

成文日期:

2019-06-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主要是依据2015年出台的《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75号)开展,但现在根据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要进一步细化、对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要进一步明确等要求。同时,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文件精神,现在有必要对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出要求。二、政策制定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75号)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临时救助对象

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本市颁发的《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满1年以上、连续在本市就业且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按照(慈政办发〔2015〕75号)文件执行。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人均货币财产高于我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含)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除外。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

(4)家庭成员名下有购置价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5)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二)明确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1.急难型救助

家庭成员遭遇因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一般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3)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下同)超过3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7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6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③其他困难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3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2)助学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子女助学救助标准仍按《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困难群众助学救助标准的通知》(慈民救〔2012〕140号)文件执行。

(3)住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住房救助有关工作仍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进行住房救助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06〕48号)和《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标准的通知》(慈民救〔2014〕139号)文件执行。

3.因其他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4.同一家庭、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