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31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19-0011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2019-07-18
2019-07-18
面向社会
慈民养〔2019〕70号
有效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残联、财政所:
为了更好地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更有质量的基本照护,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31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63号)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残疾人,在原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确认,也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料服务的托养机构。
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慈溪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民养〔2016〕176号)和本通知的规定,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做到应补尽补。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7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