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82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2019-07-18
2019-07-18
面向社会
一、起草背景
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63号)文件第二条(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31号)文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有必要调整2019年度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31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63号)。
三、主要内容
1、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残疾人,在原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确认,也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料服务的托养机构。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