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32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0-2019-0012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日期:

2019-09-25

成文日期:

2019-09-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民救〔2019〕11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慈政办发〔2019〕92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调整特困人员有关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569元。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630元,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0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80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945元,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5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70元。

  三、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标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按实际入住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8600元,不足整年的,按每人每月717元标准计算。

  四、资金渠道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市、镇(街道)两级按5:5比例承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和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由镇(街道)全额承担。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费标准以及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