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83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日期:

2019-09-25

成文日期:

2019-09-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救助和福利院供养制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近几年来,从国务院到浙江省政府,再到宁波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特困人员的政策,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政策制定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慈政办发〔2019〕92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569元。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630元,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0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80元。

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945元,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5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70元。

(三)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标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按实际入住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8600元,不足整年的,按每人每月717元标准计算。

(四)资金渠道。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市、镇(街道)两级按5:5比例承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和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由镇(街道)全额承担。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费标准以及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