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1271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0-0007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安全

发布日期:

2020-10-30

成文日期:

2020-10-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0〕35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慈溪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南三环路,西至杨梅大道、前应路、西二环路、三北大街、西三环路, 北至北三环路、浒崇公路、中横线路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及外延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上述区域简称“双禁区”,详见附件)。

  二、“双禁区”内各镇(街道)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双禁区”内各村(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双禁区”内,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依法做好已批零售点关停工作;公安部门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严查烟花爆竹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双禁区”内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统一为:110。

  特此通告。

  

  附件:慈溪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图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请下载word版本: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慈溪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