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MB1576343P/2020-127271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2-2020-00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布日期:

2021-01-04

成文日期:

2020-12-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退役军人局〔2020〕47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规定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1)。

二、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规定的调标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详见附件2)。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我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人口比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5元。

五、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六、未涉及上述调整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增发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仍按慈退役军人局〔2020〕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部分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执行慈退役军人局〔2020〕21号文件后,因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本次按照上级标准予以补足,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5)。

八、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按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两参人员补助标准表

          3.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4自费参保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5部分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补差表

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请下载word版本: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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