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382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1—000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1-06-29

成文日期:

2021-06-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1〕38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除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金的,适用本规定。

  二、补办出让的情形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

  (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

  (三)其他应补办出让的情形。

  三、地价评估及认定程序

  (一)评估机构接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二)评估机构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三)评估机构应实地查勘后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四)评估机构确定估价结果,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地价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地价审核制度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地价评估结果认定意见。

  四、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住宅用地

  1.个人的多、高层住宅用地(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按基准地价的5%补缴;低层住宅用地(以独立宗登记的)按基准地价的40%补缴,超过批准面积部分按相关规定处理的按基准地价的全额补缴;

  2.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用地处置按评估价的50%补缴。

  (二)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它用地

  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及其它用地补缴比例为40%。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

  1.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关于规范慈溪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4〕149号)规定执行;

  2.人才公寓,补缴出让金标准按《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64号)规定执行;

  3.住房困难户经审批取得的,多、高层住宅用地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差价的55%补缴;低层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65%补缴,超过批准面积部分按相关规定处理的按基准地价的全额补缴。

  (四)改变使用条件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变更土地利用条件的,按该宗地评估期日新土地利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利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场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补缴;

  (二)基准地价按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执行;

  (三)本规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原《关于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4〕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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