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522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2—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日期:

2022-02-17

成文日期:

2022-01-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2〕6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2021〕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于中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等相关设施。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活供水系统分设,由开发单位或物业企业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域内建筑黄海标高(中心城区)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各镇、街道水厂、给水站根据当地实际供水服务压力适当调整建筑黄海标高)。

建筑黄海标高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根据实际供水方案由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做好供水企业新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核定;市财政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统筹工作;市审计局监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规范使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安防系统的指导和验收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后的资产界定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政策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制定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具体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做好接收后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各物业公司负责提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台账,做好设施改造配合衔接工作。

第四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执行,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供水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程序,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标准高、实力强、服务好、技术先进的设备,作为我市的二次供水设备,加强源头管理。

第五条 由于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整改接收已建”和“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整改移交、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推进。

(一)新建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实施建设,供水企业参与工程设计和验收把关。鼓励由开发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泵房土建、装饰、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用电接入、通讯接入等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二)在建的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改造。自行建设、整改方案须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施工完成后由供水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相关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三)已建成投运的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管理可根据全体业主意愿,中心城区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所属社区、街道提出改造和移交意向,由市住建局牵头对改造申请汇总审核(中心城区外由属地镇政府审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由供水企业分批接收改造,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并直接管理区域的改造资金由市自来水公司全额承担,市自来水公司其他供水区域内改造资金由属地镇政府和市自来水公司各承担50%;鉴于当前财政体制及供水一体化尚未实现,其余镇水厂供水区域内改造资金由属地镇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条 中高层二次供水设施在由供水企业接收管理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所在小区物业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计入制水成本。

第七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二)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八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中高层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统一按普通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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