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5224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图解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日期:

2022-02-17

成文日期:

2022-02-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7 15:36 信息来源:慈溪市住建局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公竞办〔2021〕13号)的要求,《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中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开发单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由供水企业按照《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组织实施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并实行抄收到户管理。”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该条款进行修订,明确新建中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企业全程参与工程设计和验收把关的基础上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鼓励由开发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一)《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三)《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通过改造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

(二)关于本办法中中高层住宅的定义。适用于慈溪市域内建筑黄海标高(中心城区)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三)关于工作步骤。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整改接收已建”和“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整改移交、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推进。

(四)关于实施细则。新建中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开发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实行抄收到户;在建的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整改,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改造;已建成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管理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由供水企业分批接收改造,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并管理的改造资金由市自来水公司全额承担,市自来水公司其他供水区域内改造资金由属地街道(镇)政府和市自来水公司各承担50%;其余镇水厂供水区域内改造资金由属地镇政府财政承担。供水企业建设和接收后负责今后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关于保障措施。明确了具体工作落实责任部门。

四、实施时间

《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冯奇  联系电话:0574-6302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