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69759/2022-156055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5-2022-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日期:

2022-04-20

成文日期:

2022-04-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农〔2022〕5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0 14:43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3日



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动物防疫经费是我市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免疫、检疫、消毒、扑杀(净化)等综合防治政策。市镇二级财政要把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聘用人员基本待遇政策

各镇(街道)按《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镇(街道)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07〕171号)文件要求,贯彻“原承担的畜牧兽医服务性职能,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精神落实基层动物防疫检疫聘用人员。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给各镇(街道)财政每个动物防疫检疫聘用人员每年2万元,用于动物防疫检疫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政策

我市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对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小反刍兽疫等7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免疫。国家另有重大动物疫病新增强制免疫名录的,遵照国家相应规定。

规定的强制免疫疫苗种类以国家规定为准,市财政承担所需各类疫苗经费,强制免疫疫苗根据省级或宁波市集中招标结果参照执行或单独招标采购,由我市实行采购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按上级相关政策运行制定。

四、动物检疫政策

我市实行免费动物产地和动物屠宰检疫政策,各镇(街道)财政承担动物检疫工作经费。市财政对各地的产地检疫工作进行补助,每头生猪产地检疫补助标准为0.7元,经年终审核后发放到镇(街道)财政。

五、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养殖环节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畜主。

(一)扑杀补助种类

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有牲畜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布鲁氏病、结核病和小反刍兽疫。补助种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鸽子和鹌鹑等。

(二)补助标准

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和补助测算标准实施补助。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和规模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种猪,补助标准在同类成年家畜禽(大猪)标准基础上,再上浮30%。

家畜养殖场发生疫情时,需对同群动物进行无害化扑杀处理,并对养殖场内其他畜禽和饲料、兽药、疫苗等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损失补助按实际结存数量和进货价格进行补助。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通过农业、环保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的生猪养殖场(户)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市级财政和镇(街道)级财政各承担50%。畜扑杀补助标准见表1。

表1:家畜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元/头、只

动物类别

补助标准

大猪(100KG以上)

1500

中猪(25-100KG)

1200

小猪(25KG以下)

400

肉牛、耕牛、公奶牛

成年

4000

犊牛(6月龄以下)

1000

奶牛

成年

6000

犊牛(6月龄以下)

2000

成年

500

小羊(10KG以下)

150


家禽进行强制扑杀,对生产领域内已免疫过的家禽按饲养成本评估总价值的70%实行补助(最高不超过补助标准),其中市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30%。市场流通领域的活禽和杀白禽进行强制扑杀或销毁处理的参照执行。家禽最高扑杀补助标准见表2。

表2:家禽最高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元/只、羽

动物种类

最高补助标准

育肥(成)期

25(三黄鸡30)

育雏期

8

苗鸡

2

鸭(野鸭)

育肥(成)期

40

育雏期

10

苗鸭

5

育肥(成)期

60

育雏期

30

苗鹅

20

鸽子、鹌鹑等其它禽

成年

10

苗禽

1


(三)补助经费申请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养殖场属地镇(街道)组织实施病死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费用由属地乡镇(街道)解决。经处理核实后,各地填报《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评估价进行核算,填报《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助核准表》(见附件2),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后下拨到镇(街道)财政,或再经镇(街道)财政按政策配套后发放到畜主。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实行先扑杀后补助。补助时间为每年4月-9月和10月至次年3月,分两次进行集中补助。

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损失补助政策

(一)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我市对病死动物(包括动物产品)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政策,对病死动物的收集(储存)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经济补助。根据《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5〕99号)文件和《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农发〔2018〕139号)文件精神,对屠宰环节(包括贩运途中)的病死猪、病死牛、病死家禽损失实行经济补助。

(二)补助标准如下:

补助对象

收集(储存)处理费用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

镇、街道收集点

25元/头

--

养殖场储存点

15元/头

--

屠宰环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

病死猪

15元/头

800元/头

病害产品及废弃物

4元/公斤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

----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0.8元/公斤

家禽屠宰场

0.5元/羽

鸡4元/羽

鸭4元/羽

鹅8元/羽

屠宰环节

菜牛定点屠宰场

病死牛

—————

4000元/头

病害产品及废弃物

—————

20元/公斤

病死动物处理中心

病死猪

60元/头

--

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

2600元/吨

--

注:屠宰环节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按90公斤/头折算。


(三)补助程序

1.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上级财政补助到位情况同期结算。由各镇(街道)填写《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

2.对病死动物处理费用结算。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与浙江悟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处理费用补助“按季预拨,年度统算”。年度结算时间为7月1日至下年度6月30日。前三季度每期预拨80万元,年度的处理补助费用一次性结算。由公司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

3.屠宰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病死动物的损失补助和资源化处理补助,根据上级财政补助到位情况同期结算,由企业填写《屠宰环节病害畜禽(产品)及废弃物损失、储存费用和资源化利用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

七、防疫应急保障政策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负责防疫应急物资采购、调剂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八、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列入市级动物防疫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手续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疫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十、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按上级、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助申请表

   2.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助核准表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请表

   4.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申请表

   5.屠宰环节病害畜禽(产品)及废弃物损失、储存费用和资源化利用费用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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