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5549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2-000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布日期:

2022-04-08

成文日期:

2022-03-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2〕8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慈溪计划(2021—2025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慈溪计划(2021—2025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

慈溪计划(2021—2025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慈溪计划(2021—2025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一)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挂牌需要,同一控制下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房地产过户、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的,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

(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不包括战略投资者)。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的,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

(五)政府性产业基金和政策性担保对股改和上市挂牌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市属国资国企产业基金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可按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0%进行出资。

(六)拟上市企业因引入外部投资发生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时涉及利润分红的,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不包括战略投资者)。

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七)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的,按照宁波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1比1配套奖励。

(八)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材料申报并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后,奖励8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8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九)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奖励50万元;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35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京沪深交易所受理后,奖励200万元。

(十)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后,奖励600万元。

(十一)企业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后,市级财政根据其上市前一年贡献度给予奖励,不足300万元的,按3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二)上市公司二次上市的,成功上市后,奖励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十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施再融资的,按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市内企业或资产实施并购重组,且并购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动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股权转让的,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不包括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市外企业或资产实施并购重组,其中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且被并购方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并在慈溪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鼓励上市公司、上市潜力公司引进培育

(十五)宁波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0万元、160万元;纳税地也迁至本市且承诺五年内不迁移的,自迁入当年起五年内,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宁波市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迁入我市后,奖励政策另行商定。市外迁入拟上市企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根据其上市、新三板挂牌工作进度参照享受我市上市挂牌相关政策。

六、鼓励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和人才集聚发展

(十六)证券公司在慈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慈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慈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十七)注册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控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市级财政根据其贡献度给予奖励。

(十八)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经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人才公寓优先申购权,子女入学参照“第一类人才”享受入学保障;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符合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企业成功上市前给予企业每人每年20万元补助(最多三年)。

七、附则

(一)上述政策中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中2家)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挂牌上市操作,并作出在五年内申报挂牌上市的承诺。企业申报拟上市企业,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二)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和上市资源引进培育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三)上述政策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另行计算享受。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上市的,上市奖励中抵扣已享受挂牌奖励。

(四)上述政策中的相关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

(五)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由企业和机构的注册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政策享受请示,经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六)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迁移至市外的,收回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已享受的我市有关财政奖励资金。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个人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不在本市证券营业部交易的,或控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收回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已享受的我市有关财政奖励资金,同时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取消享受我市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的资格。

(七)上述政策涉及人才公寓保障、子女入学的,由人才办、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门兑现落实,涉及引进董秘、财务总监给予奖励的,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兑现落实。

(八)本政策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原《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9〕4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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